36岁女律师被指涉恶重要成员 首度回应:相信法律公平公正

36岁女律师林小青被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在4月9日、10日的庭审中,17名被告人中16人当庭认罪,林小青一人没有认罪。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17年9月,受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指派,林小青成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一份《起诉书》显示: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在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魏某伟、林某健等为首要分子,揭某虹、林小青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36岁女律师被指涉恶重要成员 首度回应:相信法律公平公正

涉案律师林小青

检方指出,林小青作为该公司法律顾问,曾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被害人罗某实施敲诈勒索。在共同犯罪中,林小青等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检方指控,林小青涉嫌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

4月9日、10日,该案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

林小青的辩护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始至终,林小青都没有认罪。她和涉案公司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客观上未隐瞒真相,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

4月13日下午,林小青首度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此时此刻,我仍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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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

检方指控:

律师名牌对涉恶集团有帮助作用

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文章。其中称,该案涉及被害人463人,违法所得700余万元,系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17名被告人中16人当庭认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在《起诉书》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称,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宋某舟、林某健等通过公开招聘、熟人介绍纠集被告人揭某虹、林小青等人,在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了以魏某伟、林某健、宋某舟为首要分子,揭某虹、林小青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林小青为涉案公司法律顾问,曾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一受害人罗某实施敲诈勒索。

检方指出,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应认识到该公司超范围经营放贷、利息在本金中扣除、高额索要利息等是违法行为;其与涉案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也曾写明,“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这表明林小青明知公司在催收中会有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并参与调解;另涉案公司曾将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的名牌摆放在该公司催收部,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客户产生心理“强制作用”,这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到了帮助作用。

最终,检方指控,林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诉讼勒索被害人罗某,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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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大成律所:

不能证明涉案律师构成犯罪

网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曾就林小青因律师执业行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一事作内部通报。红星新闻从大成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处证实,通报文件属实。

文件显示,2017年9月,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与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林小青为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该客户来源系通过电话咨询”。

通报文件称,林小青因向“恶势力犯罪集团”提供过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被公诉机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并因此承担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出,接受委托后,林小青未介入该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营管理,也未对该贷款业务模式提供法律咨询。林小青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只限于为个别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咨询意见。服务期间,林小青曾代表客户为诉讼争议案件提供代理服务,最终该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以上事实不能证明林小青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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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律师协会同意西宁市律师协会针对该案的意见

涉案律师:

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法庭审理阶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即委派西宁分所邢志律师及总所徐平律师为林小青做无罪辩护。

青海省律师协会发文,同意西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对林小青辩护人对其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做无罪辩护的意见。

在《辩护意见书》中,两位律师认为,任何人都有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即便对于可能犯罪的人、涉嫌犯罪的人、已经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人,也有权利通过委托律师来维护其自己认为的合法权益;对于受托方律师这一端而言,无论其当事人是否犯罪,无论律师是否已经明知其当事人正在犯罪,只要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辩护律师称,林小青与涉案公司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客观上未隐瞒真相,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

《辩护意见书》显示,在签订合同之后,林小青参与到涉案公司的事务有:因公司员工意图开走一个债务人抵押的车辆和债务人发生争执而报警,应公司要求,到派出所参与调解;为公司代书过一个起诉债务人薛世勇的民事诉状(未发出);草拟过致债务人王若翔的催款律师函(未发出);参与该案受害人之一罗某起诉涉案公司的应诉,以及代理公司对罗某的起诉。辩护律师认为,林小青的上述行为,是一个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行为,而非犯罪。

该案目前尚未宣判。4月13日,仍在取保候审中的林小青首度回应红星新闻称:“此时此刻,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引发争议

涉案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执业豁免

林小青一案引起了极大关注,同时也引发争议。

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件,律师执业豁免是法治的底线,突破这底线就相当于废除律师制度。

庭审时,检方指出,关于律师执业豁免,《律师法》只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里只涉及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不是指委托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对于委托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存在这样的执业豁免。

但林小青的辩护律师指出,《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全文是:“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事情和信息”当然包括其可能的犯罪事实,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从保密义务中豁免,对于委托人的其他犯罪行为,除非委托人自首,律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一知名法律博主通过认证微博称,《刑法》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可。前提是占有的为非法利益,而不是合法利益;手段很多,检举揭发、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都不可豁免。所以律师如果参与以诉讼为要挟,可以成为敲诈勒索共犯。此外,如果律师参与了为其代理的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诉讼,可能会涉及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碍作证等多项罪名。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转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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