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档案法第九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职责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设置档案机构和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是有序开展档案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对其形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负责,应当成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因组织规模、档案数量等原因,未设立档案机构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指定专门的档案工作人员。

相关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一是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各类档案管理办法和流程;指导本单位各部门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二是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单位存在明确的隶属关系,这种监督、指导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

二、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档案工作的职责

本条第2款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档案工作开展的业务指导属于系统内部的业务管理活动,它是以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之间存在的领导或指导关系为基础,对具有行业管理特点的档案进行的业务指导。

新时代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众多行业基于各项业务活动的需要,形成的档案既符合档案一般规律又具有行业特点。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中央国家机关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明确这类档案的一些特定管理要求,发挥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作用。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的业务指导不同于档案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对象的监督指导。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的是行政监督和行政指导。行政监督是指档案主管部门通过诸如行政命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来体现监督功能。行政指导是指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管理对象依法管理档案。如制定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示范、引导、提醒、说服等。

中央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是在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下,对档案主管部门履行档案监管职责的重要补充。中央国家机关与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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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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