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惹争议 律师解读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的法律规定

个人求助惹争议 律师解读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的法律规定

江歌妈妈诉刘鑫案二审宣判后,网络上对江歌妈妈的质疑开始冒头。其中声量较大的,是质问“江歌妈妈收受了上千万元的捐赠款,并将这些款项用于网暴质疑她的人”,要求江歌妈妈公布捐赠款以及用途。3月1,江歌妈妈痛哭请求调查自己资金往来。

议题上热搜后,网友的反应也分为两极。有的网友认为,捐赠款是给江歌妈妈使用的,不需要公布用途;有网友认为,江歌妈妈将捐款用于做违法的事情,必须公布。目前,未有相关部门介入的消息,各路网友仍在争论中。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培军律师,解读争议点背后的法律问题。

争议点①

江歌妈妈的收受的捐款属于什么范畴,需不需公布款项和用途?

律师说法:

王培军律师:江歌母亲收受捐款,属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受赠行为,是受赠人接受赠与人无偿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收受的捐款属于赠与物。

目前就公开的信息显示,江歌母亲收受的捐款包括:1、其于某平台发布的筹款项目;2、网友们通过微信、微博、抖音、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各种方式向其捐款。

关于第一项捐款,江歌母亲在发布筹款信息时同时公布该笔资金“为被害独女讨公道,单亲妈妈众筹赴日”,对款项及用途已有公示。

关于第二部分的捐款,该部分捐款系公众自发的民事捐赠行为,款项所有权转移完毕,赠与行为完毕,除非因满足法定撤销情形被行使撤销权撤销之外,受赠财产已归属于受赠人,受赠人不存在公布款项的数额及用途的法定义务。

争议点②

有大v质疑江歌妈妈收受巨额捐赠并违法使用,同时该大v也被大众要求公布曾管理的公益组织的捐赠明细及用途。那么,公益慈善组织是否要公开善款明细及用途?

律师说法:

王培军律师:我国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行规范的。其中,《慈善法》对于公益慈善组织是否需要公开善款明细及用途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慈善组织都有公开善款明细及用途的义务。

争议点③

有人认为,江歌妈妈发布虚假求助信息,获取网友同情捐款。如果为真,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

王培军律师:如若江歌母亲系因发布虚假求助信息获取网友同情并捐款,法律后果应当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民事的角度,如上所述,网友捐款属民事赠与行为,款项所有权转移完毕,赠与行为完毕,除非因满足法定撤销情形被行使撤销权撤销之外,受赠财产已归属于受赠人。但《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捐款行为可视为网友基于江歌母亲的求助信息而实施赠与财产的民事赠与行为,如若发布虚假求助信息获取捐款的行为符合《民法典》148条关于民事欺诈构成条件规定的,是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予以撤销的。

二、如若发布虚假求助信息获取捐款的行为已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中关于诈骗行为认定的标准,则根据诈骗所得财产数额大小的不同,可能需要承担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争议点④

从罗尔到林生斌,再到江秋莲,近年来,社会热点事件的当事人在接受公众捐助后总免不了陷入舆论“反转”的漩涡,也令公益事业信任危机频现。对于这种社会影响力大,募集款项多的案件,需不需要进行监管,如何监管?

律师建议:

王培军律师:互帮互助自古至今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国家一向极力推崇、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价值准则,强调的就是公民应当遵守互相尊重、关心、帮助的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众也热衷参与或致力于公益事业当中。然而,近年来频发公益信任危机事件,令公益事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阻碍。个人认为,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于善款的募集当然需要监管,这不仅仅是一项公益事业,也必然是一个社会事件,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

目前,获得捐款的主要途径包括来自社会公众的个人捐款、众筹平台的个人捐款以及公益慈善组织的机构捐款。

(1)对于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管,《慈善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鉴于公益信任危机事件的频发,建议需加强监管。

(2)对于众筹平台的监管,虽然各众筹平台都设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如求助者的资格准入、材料审核、法律风险提示、筹款流程设计及手续费用收取等,部分求助项目的发起还需要求助者提供病情、家境的信息,包括照片、文字介绍、证明材料等,但在实践中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于筹集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也缺乏透明公开或监督。并且,部分众筹平台并非《慈善法》所规定的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慈善法》仅在26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所以,部分众筹平台开展募捐的合法性存疑。个人建议,应通过立法或者修法对该种形式的募捐纳入监管,确保公益活动开展的合法合规化。

(3)对于社会公众的个人捐款,由于此种形式的捐款行为是民众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私益的处分应是自由不受限制的,故不存在监管的问题。但当今社会信息网络传播迅速,社交网络平台成了大家获取资讯最主要的方式。为了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了“善尽其用”,有关部门与各社交网络平台应当担起对传播信息真实性的监管、监督的责任,避免不法分子通过不实信息虚假求助、骗取捐款,既辜负了民众的信赖、扰乱社会秩序,又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真正需要帮助的求助者获得资助或捐款。

(本报记者 余晶)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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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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