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婚内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前言:

随着经济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思想意识的愈加开放,较之以前,女性地位也越来越高。女性在各行各业开始崭露头角,她们追求独立、追求自由、追求生活质量与幸福感。

与此同时,这带来的男女之间的离婚率在我国也开始越来越高,而离婚带来的法律纠纷有一半是孩子抚养,有一半是财产分割。

因此,为了保证未来可能出现的离婚情况,夫妻之间会在婚内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太大损失。本文就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进行研究。

法律科普:婚内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一、什么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共同约定了结婚后双方所得收入分别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的一种协议。

它是在新的婚姻关系、新的社会环境之下衍生出来的,作为个人独立、自由的象征。其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受到任何威胁、胁迫。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象征着个人对自由、独立生活的追求。但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仅仅是针对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它的效力在不同情况下也有所不同。

法律科普:婚内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1、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指的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之间,也就是家庭关系之间的效力问题。因为该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因此该协议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受到胁迫、威胁,从而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那么该协议自始无效。此外, 如果约定了财产归子女的,但是目前还由父母保管的这种情况,也是无效的。

因为这部分约定的财产属于赠与,但是赠与却没有交付,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没有赠与,所以这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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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指的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外部关系的效力。例如,约定了所有的家庭负债都是由某一方承担,这部分是无效的。

因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针对夫妻双方的,外部任何第三方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都属于善意第三人,他们的权利受到保护,夫妻一方不能以签订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为由进行抗辩。

当然,如果第三人明知道对方已经签订了该协议的情况下,依然与其中一方签订合同,那该协议的效力就是在知情范围内是有效的。

此外,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的部分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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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部分

虽然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的体现,但是也受到一些限制。第一,约定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且先由父母保管的内容无效;

第二,家庭负债内容对善意第三人无效,但是夫妻偿还债务之后,可以进行追偿;第三,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部分无效;

第四,不动产权未完成产权变更或登记的无效;第五,约定谁提出离婚谁没有财产的约定无效,因为该条约定侵犯了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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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1、案件详情

2016年3月15日,韦亚萍与李东兴产生了借款纠纷,经仲裁委裁定,李东兴需要偿还韦亚萍的借款。但是李东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韦亚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封案外人钟娟娟名下,与被执行人李东兴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东侧北段奥林匹克花园三期C9号楼1单元6层2号房产一套。

案外人钟娟娟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后续经查明,2007年12月,钟娟娟与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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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9日,钟娟娟依约付清了房屋的全部款项,同时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向钟娟娟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013年11月,钟娟娟取得了S109224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系钟娟娟以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且一次性付款完毕。

因此产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钟娟娟,共有情况一栏明确标注“单独所有”即为钟娟娟单独所有,并非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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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娟娟与李东兴结婚时,李东兴是二婚,二人结婚后基本经济各自独立,且李东兴之前婚姻过程中生育有两个子女,在钟娟娟取得房产证后。

为避免以后双方家庭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于2013年12月28日,签署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明确钟娟娟名下房产系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所涉执行依据并未将李东兴连带担保责任所欠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东兴所欠债务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所占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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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分析

案涉房屋系钟娟娟在与李东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基本形式,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是法定的。

钟娟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是以其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据此,案涉房屋虽登记为钟娟娟单独所有,但依法应属钟娟娟与李东兴夫妻共同财产。

钟娟娟提交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依法只对钟娟娟与李东兴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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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协议中就案涉房屋的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尽管该协议签署时间早于本案申请执行人韦亚萍对被执行人李东兴的债权产生时间,但该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变动的理由。

即女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协议内容减损了李东兴承担债务的能力;且钟娟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韦亚萍对该协议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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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韦亚萍申请查封案涉房产,符合法律规定,钟娟娟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

总结:

法律尊重所有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前提是对其他人不会带来损失。并且,任何具备合同性质的协议,都是具有相对性的。

仅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他不能对抗其他任何善意第三方。法律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不能作为主动攻击别人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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