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离婚诉讼在法院整体诉讼的占比越来越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财产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的地方,其中房产又是大部分家庭最具价值的财产,房产权属的恰当分配在离婚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离婚时,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在分割财产上有什么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婚前购房,一方出资
案情简介:2020年5月,王某通过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6月份经介绍与李某相识,两人于2021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2023年5月王某起诉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确认婚前购房为个人财产。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辩称该房产由双方共同还贷,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本案中,王某婚后取得房产证,并不意味着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财产权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经取得,婚后的房屋所有权是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所以判决房屋产权归登记方王某所有;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方王某对李某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法官提示:1、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3、如果房屋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原则上房屋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出资方证明该房产属于赠与的除外。
4、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5、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在婚后将原本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应视为对另一方配偶的房屋份额赠与,该房屋即从原本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房,双方出资
案情简介:孙女士和刘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孙女士一人名下,双方对婚后一起偿还这套房子贷款的事实并无异议。孙女士认为,刘先生当初给自己的转账属于赠与性质,首付款依然是自己个人支付的,因此,这套房子应当归属于孙女士个人所有。但刘先生却表示自己在婚前是与孙女士一起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给其转账是让孙女士一并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首付款,这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本案中非登记方刘先生出资的性质应构成对房屋的共同出资,争议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孙女士针对刘先生出资是对其赠与的主张,并没有明确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产是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合意购买并共同支付了首付款,且客观上双方购房不久即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
法官提示:1、如果房屋系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屋系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用途、购房后有无实际居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做出认定。倘若非登记方出资的性质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者赠与关系,则非登记方无法主张该房屋成立共同共有关系。

婚前购房,父母出资
案情简介:甲与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针对婚前由乙方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的,登记在甲、乙共同名下的楼房一套的产权归属产生了较大分歧。甲认为,涉案房产已登记在其与乙名下,且其对房屋的装修进行了出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有平均分割的权利。乙辩称,涉案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首付为其父母出资,且购房后至双方离婚时的房贷均由其父母偿还,甲无权分割该房产。
法院审理:本案中,房产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推定“父母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后甲、乙登记结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应考虑乙方父母出资较多问题,不应平均分割。
法官提示:1、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该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3、房屋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认定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婚前还贷部分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可以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4、房产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
5、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均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6、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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