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刘伟铧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随着婚姻法律知识的普及及婚姻观念的更新,以书面形式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签署此类协议的作用早已不局限于以往挽救矛盾频发的婚姻关系,而是逐渐对新时代良性婚姻关系的长久维系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那么,如果你已经签署或者准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你应该如何自检或者避开哪些常见的“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协议约定抚养权、抚养费,有效吗?
不少人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抚养权、抚养费,理由是对方婚内一直不支付生活费,认为抚养费也是属于财产,于是打算在协议中约定下来让对方履行,也认为一旦约定了抚养权,就算离婚也不用再争夺抚养权了。
但是,婚内财产协议仅能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离婚协议才能对抚养权、抚养费进行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而离婚协议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生效。
因此如果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大谈“抚养权、抚养费”,甚至约定各种诸如“假如离婚,房子归我”等以离婚为条件的条款,所谓婚内财产协议很可能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是离婚协议,导致协议因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而未生效,最终得不偿失。
二、协议约定出轨就净身出户,会踩坑吗?
还有一些人因婚姻中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而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这类协议中最常见的就是诸如“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则自愿净身出户,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这类条款性质上容易被认定为忠诚协议,而忠诚协议效力如何实务中并无统一的裁判规则。
主流的司法观点仍然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情感范畴,以当事人自愿履行为主,而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双方财产分割的依据。
其次,这类条款对财产约定亦不明确,未直接约定、指向某一具体财产,最终也会因约定不明而未能达成想要的结果。
三、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有什么风险?
婚内财产协议中常见的还有一些人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共同债务或者其他义务则全部约定由对方承担。
此类协议的签署往往是在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下签署,实践中一旦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很有可能被撤销。
即便双方是基于自愿签署的协议,一旦离婚反目成仇,承担义务较多一方也往往主张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最终可能因协议对权利义务约定严重失衡而产生争议。
以上是婚内财产协议中常见的三大“雷区”。实践中,因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不明、存在漏洞或违反法律规定等最终令夫妻对簿公堂的情形屡见不鲜。
律师友情提醒,签署协议的法律意识要有,但协议如何约定更要谨慎对待,有效避“坑”才能让协议真正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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