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当然,所有内容则几乎不动的被搬入了《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如果一个人没有婚姻,那么应该算不上是个完整的人生。

客观地讲,所有法规都是惩恶扬善、劝人向善而制定的,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同样,《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也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和谐,保护男女地位平等而设定的,但换一个角度来理解,你会发现婚姻家庭中的有关条款是为了“保护”男性而设定的,不信我们一起来解读一遍。
第一,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试解:我国现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在当今男多女少的条件下,女性长得再丑也不愁嫁,就算离婚了也很抢手,实行“一夫一妻”难道不是保护已婚男人?
第二,《民法典》第五编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试解:如不禁止此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性吃亏还是女性吃亏?或许,多少男人被戴一辈子绿帽子还不知道吧!
第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试解:之所以让男的大2岁,是保护男人的自尊心也,当哥哥好照顾妹妹,不是吗?
第四,关于婚检,不是结婚的必然程序,但《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试解:虽然“婚检”是自愿选择,但实际上也是为了男性考虑,因为婚检时双方健康状况和女方有无怀孕情况将通知双方。不检,有的老实男人“喜当爹”是永远不会知道的。
第五,《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试解:在社会生产中,男方经济收入一般总体比女性高,进行婚前财产或婚姻续存期可以进行财产约定,难道不是保护男性吗?
第六,《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准予离婚情形之一。
试解:当今有多少男人不是为了生活,与妻子聚少离多,出国或外出务工,有的男人偶尔回家一趟,还得看女的脸色,而平时所有责任尽到,有此条规定,立马申请离婚,不是帮男人止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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