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陪母亲去取姨妈生前留下的遗产却发现银行账户里大部分钱不翼而飞失踪的钱到哪里去了呢?↑音频开始收听↑
王英今年已是85岁高龄,她有一个姐姐,名叫王凤。王凤死后将自己名下的20万元现金作为遗产留给了王英,然而当王英去取这笔钱时,发现姐姐的存款只剩下5万元了,那么遗产究竟去哪儿了呢?事情还得从2005年说起。
2005年,王凤与黄永健结为夫妻。结婚时,黄永健已有一个28岁的儿子黄兴,黄兴当时已经结婚生子,早已不与父亲居住,甚至鲜少往来。2011年,黄永健去世,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法定分割。黄永健去世后,王凤多靠妹妹王英及其儿子李明照料,与黄兴几乎没有往来,黄兴也未曾对王凤进行过赡养。
2022年,王凤病重,请黄兴前来照料。
王凤:黄兴,我现在病重住院,我身边没有其他人,你能来照顾我一下吗?
黄兴:你又不是我妈,又没给我过钱,你还是请个护工吧。
因此,王凤在去世前全靠妹妹王英和王英的儿子李明照顾。不久后,王凤去世,王英和李明为王凤办理了身后事。2023年9月,王英和李明为避免和他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便前往法院诉讼,后又至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中载明:因被继承人王凤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配偶黄永健于2011年去世后王凤未再婚,被继承人王凤未生育子女,其继子女未与其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被继承人王凤的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又因被继承人王凤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兄弟姐妹仅王英一人。因此,被继承人王凤遗留的全部财产应由其妹妹王英继承。
黄兴手中握有一张王凤的银行储蓄存单,他在得知王英对王凤生前财产做了遗产公证后,担心分不到王凤的遗产,便前往银行私自将该部分遗产取出。当李明找到黄兴索要遗产时,黄兴拒绝归还。
黄兴:我是我妈王凤的儿子,你们凭啥不把遗产分给我,你们还想独吞?
李明:黄兴,我们有公证书,如果你拒不归还,我们只能走法律途径。
黄兴:走就走,谁怕谁!你们是我妈啥人,还和我争遗产。
李明见黄兴无意返还遗产,只得找到律师,希望通过诉讼或非诉的途径要回钱款。
李明:律师,我妈继承了我姨妈的20万元遗产,目前这笔钱还在我姨妈银行账户名下。我们办理了公证,公证了这笔遗产的归属和具体数额。其中的15万元是我姨妈也就是王凤去银行用储蓄单的方式存的,要取出这个储蓄单的上的存款只需要密码不需要我姨妈的证件就可以取出。这个储蓄单也不在我们这里,在我姨妈那个继子黄兴那里,我猜钱是他取走了。
律师:这个继子黄兴有继承权吗?
李明:没有,做了公证的,还有以前也打过官司,他没有和我姨妈形成扶养关系的,而且我姨妈的老公去世后,黄兴管都没有管过我姨妈,不管我姨妈是生病还是怎么,他完全不理睬,他肯定没继承权的。律师:那如果钱确实是他拿走的,那么他就是不当得利,您母亲有权要求他返还的。
律师在王英、李明的配合下,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最终帮王英索要回了她应该继承的全部遗产。【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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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问
对于法定继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凤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继子也并未与其建立扶养关系且其兄弟姐妹仅王英一人。因此,被继承人王凤遗留的全部财产应由其妹妹王英继承。
问
我们所熟知的,父母子女这种有血缘关系的肯定有法定继承权,那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承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依然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问
按照平时对继承的理解,我们会认为只要父母结婚,那么其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都应当有继承权,为何本案中黄兴对王凤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呢?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现在国家明确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但是,也有相应的条件,但需要综合进行判断。比如本案中,黄永健和王凤结婚时,继子女黄兴已成年独立生活,王凤未与其形成扶养关系;后黄永健去世,但也并不意味着黄兴与王凤之间的继母子关系终止,还需要认定的是王凤年老后,继子黄兴是否因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而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若该关系成立,其实黄兴仍然可以作为王凤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根据事实情况来看,黄兴既没有与王凤共同生活也没有为王凤提供日常生活及医疗照顾等等情况,黄兴均不满足,因此黄兴对王凤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
问
本案中黄兴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王凤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是妹妹王英。王凤的全部遗产由王英合法拥有,王英是王凤该笔财产的所有权人。黄兴未经王英同意擅自将王英的财产据为己有,他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黄兴应当将所侵占的15万元财产全部返还给王英,并承担王英因此产生的损失。
问
如果遇到类似黄兴这种非法侵占行为,应当如何救济?
首先要留存好所有的证据,证据灭失很难向对方追回款项。调解是解决事件最快和最友好的办法,但若是对方拒绝调解拒绝沟通怎么办?可以考虑报警,自己无法搜集证据,涉案金额又比较高,事实上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以报警威慑其返还全部款项,相对来说比个人要钱更为有力。同时也可以着手起诉,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要求其返还钱款。
问
遗产继承有哪些方式?
遗产的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又存在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问
再婚家庭,遗产应当如何归属?
再婚家庭中,很多意味着家庭的重组。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依然有权继承其遗产。同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长期的扶养关系,他们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正是因为黄兴与王凤之间没有形成长期的扶养关系,所以他们之间都不形成继承权。
财产固然重要,但血浓于水的亲情更是难能可贵,希望每一个家庭都“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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