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珺律师:婚姻,是一道没有答案的难题

李颖珺律师:婚姻,是一道没有答案的难题

作者李颖珺,法律读库原创部落成员。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本人阅读了2015年11月13日法律读库上的一篇文章《为离婚而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想和现实》(作者刘建军,以下简称文章),对其中一些观点有不同的看法,以下分为四个方面论述,提供不同的视角,给读者参考。(注明:本文中的“婚姻法”为广义,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配套的法律规定)

一,中国现行婚姻法远称不上离婚法。文章的标题“为离婚而存在”,里面称“一部《婚姻法》似乎就是为离婚而准备的”,事实并非如此。

在中国离婚并不容易。立法和司法对判断感情是否破裂,认定是否存在婚外情、重婚等非常严苛。若原告是第一次起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基本是判不准离婚的。理由是给双方机会去修复,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没有新理由新证据,原告只能六个月之后再起诉。诉讼离婚的成本极高,双方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这点作为离婚律师,我的感受极其深刻。

法律对家庭生活的调节作用有限。婚姻法关于财产的一些具体规定客观上确实影响了大众的心理和行为,但婚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制度,涉及伦理、文化、传统习俗等各方面,法律对感情是无能为力的,对婚姻的作用也主要集中在离婚时。

法律是物质经济和道德观念发展的产物,是调节人的行为和关系的手段之一,把婚姻法归结为近年来离婚率高涨的首要原因甚至是唯一原因,乃倒果为因,同时犯了法律万能论的错误。

二、婚姻法的规定并非与物权法对接。文章写到“最大限度地迁就《物权法》的规定,实现与《物权法》的对接,使夫妻财产尽可能地个人化”,其实不然。婚姻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物权法是纯粹的财产法,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奉行的原则不同,并无太多内在关联。

关于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很多判决都是将产权判给婚前购房一方,补偿对方,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明确,并非要与物权法接轨。

此外,婚姻法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无约定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除外),这是“法定共有”的唯一情形。

三、文章提倡夫妻签订协议,但在我看来,这不是解决途径。(一)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若未能协议离婚,一方可以反悔。(二)夫妻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大部分的人都知道。至于需不需要、能不能够签订协议,是道德、情感、利益等多种因素长期博弈所决定。现实中,签订婚前协议和婚内协议的当事人极少,究其原因:1、中国人的观念始终无法接受,觉得亵渎了真爱,甚至会被诅咒,导致婚姻失败。2、条件、力量相当的夫妻没必要签协议,悬殊的没可能签协议(弱国无外交,一方没有谈判筹码,除非抓住对方把柄)。3、文字是死的,每个家庭都有看不见的运行规则,夫妻间的亲密默契,比一纸协议更牢固,夫妻间的算计斗争,比最严苛的法律更残酷。此外,

四、文章建议“应该略去对财产归属问题的争论”、“对夫妻财产应该做模糊化处理”、“离婚时财产问题的处理留给最终司法裁判”,即法律不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做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这纯属坐而论道,太不切实际了。

财产所有权首先要解决的是归属问题,法律必须对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作出界定。结婚不代表个体人格的丧失,成立家庭不能导致个人财产的消亡,尊重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为婚姻营造宽松的空间,反而更能促进婚姻的健康发展。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已有大量详细规定,但鉴于时代的飞速发展,生活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多元,仍有不少空白和争议。倘若法律不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分割,债务的处理等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法官如何定争止纷?如何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判决的统一性、民事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回避问题,永远只会导致更多的问题,引发更多的家庭矛盾。我认为,婚姻法应规定得更为细致。至于灵活性,根本不必担心。当事人若达成一致,完全可以通过协议(书面、口头或行为)来确立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

上述是我的一己之见,未必尽然。婚姻永远是一道没有标准答案甚至没有答案的难题。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阅读原文:为了离婚而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想与现实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2023-05-29 08:36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