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龚律师导入: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我们一起看法院的判决。

1句话概括案情摘要: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杨某甲婚前财产购买房屋部分的价值产生争议。

2句话归纳法院裁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句话点评攻守之道:

3.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我们在具体案件中应该严格把握。

3.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3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也不能要求分割该部分的财产。

案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一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3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再99号。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本案适用的是1981年1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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