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公房子女可以继承吗?我们在讨论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公房时,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房。

由于历史原因,198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之前,中国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都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除了少部分自建“私房”(例如宅基地房屋),其余大部分都属于“公房”,也就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有房屋”。居住者相当于房租的承租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租金通常极低,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用很低的价格购买承租公房。
关于公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许多人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已废止)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从法律上来讲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财产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意义上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继承。
实际操作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明确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法院一般会以公房的所有权属单位,不是原承租人遗产,承租人所享有的居住权、使用权是国家基于承租人身份关系按实物分配方式给予的一种福利性权利,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内容为由,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公房由被继承人购买后,所有权即属于被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那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以上是关于公房继承的法律知识,简而言之,只有公房承租权的话,能否“继承”需要根据公房的管理单位规定办理续租;如果是已购公房的话,则按照一般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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