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平某与女方任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婚前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小勇。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勇均由任某带着,在娘家居住生活。平某和任某因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二人感情破裂。随后,任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小勇由其抚养。任某起诉后,平某在未告知任某的情况下,将小勇带回自己父母家生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小勇抚养权的问题争执不下。经过法官多次协调,考虑双方抚养条件相当,双方达成一致,由二人轮流进行抚养。
以案说法//司法实践中,目前对于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式仍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单亲抚养模式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轮流抚养可以使子女得到更为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满足夫妻双方都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避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而产生纠纷诉诸法院。
闽姐姐有话说//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双方应当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子女能够得到的照顾、子女的健康情况、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等因素协商做出抚养决定。除此之外,法院还应考量父母的收入情况、父母双方的关系、子女权利保障情况等多种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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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人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曾获2015年度“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来源/闽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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