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延边晨报】
近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王女士和齐先生因感情破裂向法院申请离婚,双方育有一个9岁的儿子小齐。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据了解,齐先生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文化程度都比王女士更优秀,由于工作原因,他需要经常去外地出差,因此对孩子的陪伴相对较少。在法官耐心询问孩子意向时,小齐选择了跟随物质条件差一些的母亲一起生活。最终,法官经过多方考量,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齐的抚养权归王女士。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日益深化,其自主意识和情感诉求被赋予了更多的考量权重。具体到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合适,要根据其年龄情况作区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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