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的财产继承,人死债消、父债子还,通通都不对?

近日,有则 “父亲去世留债,债主追债儿子,却被怼:要钱去墓园找他” 的报道被推上热搜。很多人看到法院判决,评论哗然,有人痛斥“现代连坐制”,也有人质疑“人死债消论”,是否儿子要承担去世父亲的欠款义务?其实是被误读了,实际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既没有要求儿子 “父债子还”,也没有让债务 “人死债消”。

被误读的财产继承,人死债消、父债子还,通通都不对?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中年男子老王与债权人是多年的好朋友,在2022年,老王因为生意周转需要向债权人借了300万的债务,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写明2023年全部归还。但是不幸老王突发心梗离世,而且他与妻子已经在2016年离婚,之后儿子小王安排了后事。

债权人先是找到老王前妻索要欠款,前妻回答离婚在前,欠款在后,凭什么向他要?之后债权人向儿子小王索要欠款,小王情绪激动:“你有本事你去坟地找他要,凭什么来找我要?”于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替父还款。

但是在法院调查中,发现小王在老王去世后,也已做出了放弃继承的声明,并且签订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整个签订过程合法有效,在安葬了老王之后,对于老王留下的生意以及债权债务也都不去处理。那么按照《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误读的财产继承,人死债消、父债子还,通通都不对?

依照这个法律规定,确实小王不继承遗产,也就不是老王的遗产管理人,而且老王和小王都是成年人,各自有着自己的民事权力,没有得到利益,也就不能承担债务。不过法庭继续调查,发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老王还留下价值70余万的房产和3.6万元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法院也没有办法查实出来,债权人也没有找到。

但是如果小王不接手去处理遗产,不做管理人,那么其他组织是很难处置这些财产的。例如房产部门可能只认小王去将老王的房产进行买卖或者协助过户,银行只认小王去将老王存款取出。所以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儿子要承担父亲的遗产管理人责任,在10日内,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原告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被误读的财产继承,人死债消、父债子还,通通都不对?

此时很多围观民众开始误读,以为既然“人死债消“不对,法院现在开始支持“父债子还”了。”法院要求小王必须要帮助去世的老王还这300万,但其实理解真的错误了。因为在《民法典》第1161条中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即使小王不放弃继承父亲遗产,那么他承担的还款义务,也就是价值70余万的房产和3.6万元的银行存款。也就是说小王不从老王那边得到任何去世后的财产利益,就是不需要承担多出来的还债责任。现在小王都放弃了,那么为何法院还要如此判决呢?

其实法院仅仅是要求小王做遗产管理人而已,按照《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小王仅仅是需要配合债权人,将房屋卖掉或者直接过户,将老王的存款取出来交给债权人。其他没任何责任了,至于最终债权人是否拿回本金,同小王没任何关系。

被误读的财产继承,人死债消、父债子还,通通都不对?

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如果继承人还放弃继承,那么更是不用管去世人的债务了。如果做遗产管理人,还可以根据误工情况要求债权人给予适当的误工费呢。

在《民法典》中,其实遵循的基本逻辑就是“有限继承原则”。第1161条确立“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清偿规则,彻底否定了传统“父债子还”的伦理义务。在实践中,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继承债务纠纷中,92.3%的案件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而终止追偿。另外就是第1145-1149条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2024年有着34.7%的遗产管理人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

“法律的温度,在于既不让债务成为继承者的枷锁,也不让诚信沦为殉葬品。”从过去习俗的“人死债销”到被歧义的“父债子还”,再到法治社会的“遗产为限”,民法典精准划清了生死债务的边界。法律是公正的天平,既不容许债务随人而逝,也不强制子偿父债。

被误读的财产继承,人死债消、父债子还,通通都不对?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17分钟前
下一篇 2024-03-06 22:16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