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检”答题
问我没问题
(第三期)

编者按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检察工作理念贯穿法治宣传,进一步形成常态化宣传矩阵、传递青年声音,新闻中心联合团总支重磅推出“普法‘检’答题”系列普法节目。由石检青年们围绕民生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结合检察机关真实办理的案件,为公众答疑解惑,凝聚法治共识。有什么想问的,就在后台“滴滴”我们吧!本期由民事检察干警为您奉上遗产继承全攻略,让您的财产传承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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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百万家产留给女友却遭父母反对
还有孙女靠两份遗嘱“逆袭”
继承爷爷全部财产!
民法典时代
遗嘱怎么写才能不翻车?
本期民小检奉上几个情节
跌宕起伏的遗嘱继承故事
一起来看“血泪案例”
石景山检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策划制作:新闻中心 × 团总支
本期供稿:第四检察部 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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