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狗肉黑产适用的法律法规与解释

一、合法的肉如何而来,具有哪些合法手续

1.检疫规程的定义:

检疫,就是为了预防传染病传播,而进行的检查和免疫。

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

检疫规程,也就是在检疫过程中要遵守的规则和流程。

检疫规程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程两种。其中,屠宰检疫规程是合法肉的前提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7条、《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只有农业部有权制定出台。

 猪、牛、羊、家禽屠宰检疫规程:2010年6月,农业部下发通知,制定了这四个屠宰检疫规程。后来还有了水产品的检疫规程。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006/t20100606_1535917.htm

注: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合法的畜禽肉如何形成的:

有了检疫规程,才会给动物进行检疫。

动物检疫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产地检疫:动物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是对活体动物的检疫,前提是移动。

屠宰检疫:动物进入屠宰阶段,农业部的官方兽医对待宰动物进行宰前和宰后的检疫。

无论产地检疫还是屠宰检疫,前提都必须有检疫规程。

① 产地检疫: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动物在离开产地之前,由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才能离开产地。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受检动物必须是出自养殖场,必须有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并且有动物健康证明、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畜禽标识。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官方兽医才能给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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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屠宰检疫: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1条到第25条规定:

总结出:动物进入屠宰场,官方兽医要查之前产地检疫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再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合格后收回之前产地检疫获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重新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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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餐桌上的合法肉产品

(在具备其他合法手续前提下)

也就是说,下面这段文字就是合法肉产品形成过程。

动物运输前检疫,即产地检疫,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动物进入屠宰场,官方兽医检查之前产地检疫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再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合格后收回之前产地检疫获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重新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类);→分割后出场前检验,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出处: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步产地检疫,第13条、第14条;第二步进屠宰场检疫,第22条、第25条。

http://www.gov.cn/zwgk/2010-01/28/content_1521668.htm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类:

无论是产地检疫还是屠宰检疫,在有检疫规程的前提下,检疫合格后就会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为动物类和产品类。

① 动物类:指对活体动物的检疫。

此类又分为:ABA是跨省运输,B是省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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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是正规的犬产地检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就是农业部要求的一犬一证。所以,数量只能填一只,用途不能填屠宰,到达地点也不能是屠宰场。

② 产品类:指宰前对活体动物、宰后对动物尸体的检疫。

此类又分为:ABA是跨省运输,B是省内运输。

注:目前,A类已全国普及电子出证,手写无效;B类也基本普及

二、销售狗肉为什么违法

1.犬的检疫分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与其他动物一样,两种检疫都需要有检疫规程。

① 犬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部201110月发布了犬、猫、兔产地检疫规程。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110/t20111021_2380474.htm

犬产地检疫规程:

http://animal.aweb.com.cn/2011/1102/3114123648240.shtml

农业部回应犬、猫产地检疫非屠宰检疫:

http://news.21cn.com/caiji/roll/a/2011/1129/02/9957912.shtml

申报犬产地检疫前提:出自于养殖场,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

检疫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a、来自非疫区

b、有免疫档案

c、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d、健康检查合格

e、实验室疫病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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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以后,农业部要求一犬一证、一猫一证。也就是说,一只犬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一只猫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304/t20130428_34484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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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犬的屠宰检疫规程:

针对猪、牛、羊等经济动物,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而对于狗,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未出台屠宰检疫规程。这是屠宰和销售狗肉违法的一个最有力的大前提。

2.犬产地检疫,难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犬屠宰检疫,无法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① 难获得产地检疫阶段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

申报犬产地检疫前提:要求犬出自养殖场,并需要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

但是,中国肉类协会副秘书长公开表示,中国没有肉狗养殖场(央视新闻报导)

http://p.weibo.com/show/channerWbH5/1034:77756abfb38cff86a509ff7cbff5c6d0?ua=HUAWEI-TRT-AL00__weibo__7.10.1__android__android7.0&from=107A195010&isappinstalled=0

中国青年网的记者暗访徐州沛县,也未发现肉狗养殖场。

http://js.ifeng.com/news/detail_2015_01/16/3435767_0.shtml

个人饲主及品种犬养殖场申报检疫,符合申报条件、检疫合格的,可以获得检疫合格证明。此外,不是出自养殖场,收购散养户及来路不明的狗,不符合产地检疫申报条件的,将无法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此,高速上跑的狗车,屠宰场及杀狗点的狗多数是没有经过产地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也就是无一犬一证,属违法。

② 无法获得屠宰检疫阶段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类)

第一,狗贩子很难拿到产地检疫阶段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类)

第二,国家没有出台狗的屠宰检疫规程,农业部已将下属官方兽医从犬类屠宰场撤出,官方兽医不会给狗做屠宰检疫,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除了吉林。

所以,狗肉馆永远都拿不到销售环节这个最有利的合法手续。

三、举报狗肉黑产实用法律及文件:

1.两证两章:

文件号:食安办发电[2014]2号

文件原文:

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肉品以及无两证两章”和腐败变质肉品。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1/102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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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其中的一证一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印章,是由农业部的官方兽医开具的。

若举报过程中,狗肉馆提供了除吉林以外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果是真证,就追开证人的责任;如果是假证,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2.索证索票:

文件号:国食药监食[2011] 178

文件原文: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https://wenku.baidu.com/view/f253606b7e21af45b307a812?pc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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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号文:

文件号:食安办[2017]31

文件原文:

(十二)严厉打击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无证餐饮和户外餐饮摊点整治力度。严厉查处使用来源不明食品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加工制作食品,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178061.html?from=single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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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

法条原文:

53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http://m.foodmate.net/index.php?moduleid=23&itemid=186186&from=singlemessage

举报狗肉黑产适用的法律法规与解释注:条文规定,食品经营者需查验其他合格证明。狗肉属于动物产品,所以需要商家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5.《食品安全法》第126

法条原文:

12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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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狗肉属于动物产品,所以,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七款

法条原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为何弃用《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八项:

法条原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原因:

在实际举报中,若按此款举报,执法部门通常给出如下回复:

有规定的,未按规定检疫可以进行处罚。但狗是没有检疫规程和检疫标准的,没有规定你让人家狗肉馆上哪儿检疫,按什么检疫呢?所以,我们对狗肉是无法进行监管。正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

 因此,弃用此项。

五、无证无照的举报:

因各地执法环境良莠不齐,有的地区狗肉馆举报艰难。因此,我们要另寻出路。

1.无营业执照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4号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法规原文: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http://www.chinanews.com/m/gn/2017/08-23/8312135.shtml?from=singlemessage

2.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举报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由食药监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到十万罚款;货值超过一万的,并处货值十倍到二十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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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规原文: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217165.html?from=singlemessage

《行政许可法》

法规原文: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m.foodmate.net/index.php?moduleid=23&itemid=163325&from=singlemessage

3.狗肉馆牌匾名与营业执照注册名不符的举报

举报时,我们都有将带有狗肉字样的牌匾撤换掉的诉求,若达不到此诉求或根本举报不下来此狗肉馆时,可以在此处找突破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法规原文: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http://m.66law.cn/tiaoli/170.aspx?from=groupmessage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原文: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http://kb.kkyuyin.com/item/f150b6fa458790a237ef7e596acfbf1f.html?from=singlemessage&uc_param_str=dnntnwvepffrgibijbpr

五、动物防疫法有用部分:

1、动监的监管范围: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注:遇到动物表演、比赛、展览、狗拉爬犁可用第43条、第78条第二款,举报受难动物不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求停止表演或劳役,依法进行补检。

2、未经产地检疫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对狗贩子的约束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执法部门的五种回应:

1.执法,承认销售狗肉违法;

2.执法,但不承认销售狗肉违法,理由五花八门;

3.不执法,以25号文或72号文为由;

① 执法部门以25号文为法律依据,通常会给出如下回复:

农业部表示,目前不亦从国家层面出台犬屠宰检疫规程,就狗肉问题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但目前,本市并未出台狗肉相应政策规章,无法对狗肉进行监管。对于销售狗肉和屠宰商户,只能说服教育……

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再次对我们提供的法律依据进行强调,并强调25号文只是食安办给浙江的一个回复性文件,而我们提供的都是国家级别正规的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因此,我们对25号文的回复不认可,继续投诉。

② 执法部门以72号文为法律依据,通常会给出如下回复:

文件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文件全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42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执法部门通常会以上面的第四条进行回复:狗尚未出台屠宰检疫规程,因此无法出具检疫证明。

我们的作答:从72号文的文件名就可看出,此文件是规范食用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农场动物,集中化、规模化养殖,具有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畜禽标识的。而狗是不具备食用农产品的特质的,中国肉类协会秘书长也在央视新闻上公开表示,中国是没有肉狗养殖场的。所以,狗不在72号文规范之列。退一万步,就算狗是食用农产品,也不是随便卖的,国家也是有法律法规来规范食用农产品的。犬、猫因易感染狂犬病,必须强制免疫。运输前申报产地检疫也要注射狂犬疫苗,而打了疫苗的狗因有兽药残留,又不能保证食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http://m.gkstk.com/wk-4878735177629.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5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4.不执法,以《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八款为由;

执法部门通常会以此条款为由拒绝执法:

有规定的,未按规定检疫可以进行处罚。但狗是没有检疫规程和检疫标准的,没有规定你让人家狗肉馆上哪儿检疫,按什么检疫呢?所以,我们对狗肉是无法进行监管。正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表示,我们主张销售狗肉违法是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的。狗没有屠宰检疫规程,狗贩子拿不到销售肉类产品所必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不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产品不允许销售,无论什么肉。那么,你们执法部门若认为没有检疫规程的动物肉,不经过检疫就可以随便卖,请你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5.不执法,不提供任何的法律依据,只说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许销售狗肉,所以销售狗肉不违法。

对此种回复深恶痛绝,最不要脸的一种回复!

只能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该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并继续举报。

七、对其他动物私屠滥宰的举报

   作为合格的动保人士,不但要对猫、狗等伴侣动物的屠宰、贩卖进行积极举报,对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没有出台屠宰检疫规程的兔、马、驴等动物,以及出台了屠宰检疫规程的猪、牛、羊等经济动物,存在的未经检疫、不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私屠滥宰现象和非法贩卖也要尽力举报。

生命平等,无贵贱!

特别提醒:发现狗车时,打110报警同时,打动物卫生监督电话报案,举报狗车上的狗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就是无一犬一证。

※注:以上法律知识源自北京牠之舟团队!感谢牠之舟前辈们一直以来对动保后辈的指导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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