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我省出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在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直接从事公证工作的业务人员和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标准条件》破解我省现行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制度体系不健全、职业发展受限问题,进一步拓展司法鉴定人才职业发展空间,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评审从技术研究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实际工作业绩3个维度客观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条件更加科学、贴合实际,突出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贡献。

《标准条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等方面均放宽评价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对业绩贡献突出的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标准条件》推动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提出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对加强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来源:云南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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