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巅峰——唐律

中华法系的巅峰——唐律

唐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巅峰,涌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那些辉煌而灿烂的时代。正如中国传统政治智慧“治大国若烹小鲜”所讲:治理大国就像烹饪小鱼一样,需要使用调料恰到好处,掌握火候精确无误,不缺位不过头才可以。烹饪者一般需要使用菜谱来作为持中的准则,那么由此而言治大国的准则就是国家的典章制度与法度。初唐盛唐长期处于治世,分析其原因支持统治者治理的法律制度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唐朝在继承前朝特别是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成果的基础上,同时着重吸收隋朝灭亡的教训,不断制定、修改与完善法律,最终完成了唐代法律较之于以前的变革与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巅峰——唐律。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维是行动的指南。要立法,立好法,立善法,首先就需要立法者将好的思想与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汉代以来董仲舒的新儒学登堂入室,儒家思想成为之后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表层指导思想,由此形成了儒家与法家、礼与法互为表里的格局,在法制领域体现则为“礼主法辅”,法律儒家化。唐太宗曾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句话清楚而简明地阐释了古代国家具体治理技术与法律制度中“礼本位而法辅位”的关系。“天亲阳疏阴,任德贱罚”,其实调整社会终究还是要以礼,法可以说是一种外在表现。因此礼是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来源,法要贯彻礼才可被视为良法,违背礼的法则会被视为恶法废止,换言之这种礼法思想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在中国古代的体现。而反过来说,法也是礼的有力维护者,法的惩戒功能会使礼更好地执行,由此来说两者相辅相成,促进了唐代制定善法和进行良善的司法实践。

唐朝建立后,高祖李渊命裴寂等人修唐律,于公元 624 年完成《武德律》,开创了唐律的令、格、式、律四种形式;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贞观律》;高宗李治即位后,非常重视法治,再命长孙无忌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还对《永徽律》的内容进行逐条逐句统一注解,将注疏置于律文后面。后人将《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阐明了中国古代法学理论原则,对唐代官员统一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对后世与东亚其他国家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巅峰。

从篇章结构与主要内容来看,唐律是诸法的合体形态,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这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特征。律确定犯罪和刑罚,但内容一般涉及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和诉讼关系。令、格、式多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各级政权机关的行政制度以及有关的行政行为规范。具体来讲,令是对国家行政体制、有关等级制度上的规定,格是对皇帝敕诏的汇编,式也涉及中央政府关于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唐律疏议》为例,其分为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这部法典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领域,内容全面而丰富。

现代刑法主要分为犯罪论与刑罚论,那么唐律就已经比较明确的区分了犯罪与刑罚。《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十恶”之罪名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疏议·名例》中有关“十恶”的疏议(解释):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十恶”中的严重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亏损名教、毁裂冠冕”两大类。对这两大类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最为严厉的刑罚,且没有任何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从“十恶”之罪所主要惩罚的犯罪种类可以知道唐律尤其保护统治集团的统治地位与利益及维护皇权政治秩序的“忠孝”价值观,在家要孝顺父母,在外要忠于君王,皇帝从道义上是天下人的父亲,是谓“君父”,这体现了儒家传统的价值观、礼对法的作用与影响,也清楚的表明了法律特别是封建社会的一家之法维护统治阶级与君王利益的本质作用。除了“十恶”之罪,唐律还规定了“六赃”、“六杀”等罪名,前者主要保护财产法益,后者主要保护生命身体健康的法益,将这些犯罪以所侵犯法益的种类进行分类,与现在的刑法分则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进行分类有相同之处,体现了唐律的简洁性、层次性与科学性。此外唐律还区分与指出了故意与过失、公罪与私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再犯累犯加重、涉外案件处理原则、类推原则等观点。区分公罪与私罪在唐律中有明确规定,官员犯罪首要之责是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处理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中,因公务原因而造成的失误;所谓私罪,是指官员因利用职权进行徇私枉法或者犯下与公事无关的盗窃等罪行。《唐律疏议》对公罪与私罪的有效区分,有利于保护各级官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积极性,防止部分官员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共犯区分首从是区别对待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从犯。“造意为首,余并为从”,提议的主谋者是首犯,其余者为从犯。但在这里也有具体区分首从标准的细微差异。那就是说若家长与家人共犯,无论家长是否为“造意”,均以首犯论处,体现出立法者对家长作为家庭守护者、监护人要承担主要责任的考虑和意图。类推原则是指在处理某一案件中,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按照《唐律疏议》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段话意思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犯罪,可以列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得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即“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反而可以列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得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即“举轻以明重”。当代刑法解释方法中的当然解释与《唐律疏议》中的类推原则有共同点,这不仅有助与司法适用中法律的解释,而且益于实现罪责刑均衡,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六赃”、“六杀”和其他原则所保护的法益和提倡的价值观有助于保护社会多元利益,实现法律的社会平衡功能。

从汉代开始的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变革,是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变革在上层建筑法律制度刑罚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最初《北齐律》明确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随后由唐朝律疏进一步完善,这也是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巅峰的体现。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唐律疏议》中指出:“笞者,击也,又训为耻。”笞刑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腿、臀,这种刑罚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者的惩诫。仗刑是比笞刑重一些的刑种,用法定规格的“讯囚仗、常行仗”去击打犯人的背、腿、臀。徒刑是比笞刑、仗刑更重的一种刑种。《唐律疏议》中指出:“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流刑是重于徒刑,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边远地区并且强迫其进行劳役,服役期满后,除非有特赦或大赦,否则不得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死刑是五刑中最重的惩罚,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惩罚。《唐律疏议》中指出:“绞、斩之坐,刑之极也。”当时,死刑的法定方式包括绞刑、斩刑两种。唐代儒家经义已经全面完成了对成文法的改造,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典范《唐律疏议》。儒家倡导仁政,主张教化,所以刑罚也“由繁到简”、“由严酷到相对宽和”、“注重已然转向部分注重未然”,从而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加注重教化民众、保护民众、维护秩序、预防犯罪。

唐律被誉为中华法系的典范,这意味着唐律吸收前朝法律的经验与成果不断完善是集大成者并为后世提供借鉴与参考。研究中华法系,唐律可以很好的体现中华法系中封建王朝各代法律制度的共性,与同时期世界各法系相比,也可以清楚的找出中华法系自身的特殊性。首先,唐律的特点为“礼律合一,礼、刑并用”,《唐律疏议——名例》中,引用儒家经典的经句多达四十余处,而名例本身仅57条,这样相当的比例足以凸显礼制在法典中的渗透。在具体的条文规范中,如在对“十恶”之罪中的“不睦”制定规范时,说道,“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同居相隐不为罪”是指亲戚之间可以隐瞒有罪之实。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目标在于将儒家的宗法伦理观念和力量注入到社会中,进而维护封建宗法秩序。其次“慎刑恤狱”,隋朝统治者“生杀任情”,导致隋朝末年出现“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现象。唐太宗感于此下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唐高宗即位后“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唐律疏议·名例》中指出: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慎刑恤狱”的思想与现代法学中倡导的刑法应具有“谦抑性”一致,在传统“重刑主义”社会里,刑罚的机能式扩张的,即为了维护国家和统治者的利益,刑法的适用范围越宽越好,刑罚对社会的威慑力越大越好,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刑法的恣意性以及刑罚的残酷性。结合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时代背景,“慎刑恤狱”的思想具有相当的超前性、先进性、科学性,同时其所蕴含的人道主义思想与人性化观念也反应了当时唐朝高度文明,这充分证明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巅峰当之无愧。第三“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太宗修《贞观律》与隋律相比变化很大,不仅大量减死刑、流刑,而且还化繁为简,“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第四唐代立法技术高度完善,如自首、类推原则、化外人相犯都是高度体现。所谓“化外人相犯”即涉外案件处理原则是指专门针对外国人在中国发生民事、刑事纠纷而采取的原则,即《唐律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诸化外人(不受唐政府管辖的外国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凡是属于一个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出现民事、刑事纠纷,就要按照他们所在的国家法律去处理;如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发生民事、刑事纠纷,就要适用于唐律。这样的规定,既维护了唐朝的国家主权,又能遵循不同国家的习俗和法律。这些先进的技术使得唐律在当时领先世界并影响后世与世界,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相较于唐律所达到的高度与成就,之后朝代宋元明清的法制发展乏善可陈。《宋刑统》体例上沿用唐律构架,内容上袭用唐律为多;《大明律》以唐律为宗,结构与唐律基本相同,“篇目一准于唐”;《大清律例》采用《大明律》的体例,内容大量取自唐律,所谓“明清则仍复唐律之旧”正体现出这种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困境。这种困境体现了三方面:第一,中国古代以封建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没有巨大发展与变革,在上层建筑脱离奴隶制改革在唐朝彻底与封建经济基础相适应后同样不再有新的经济基础推动其继续变革,从而陷入停滞;第二,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巅峰证明其已经达到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所能支持的法制变革的最高峰,继续改革的空间已经很小,后世朝代只能小修小补而不可能继续变革取得重大发展;第三,唐代以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引领法制发展的儒家与礼教也在之后发展出宋明理学这样“存天理,灭人欲”的保守流派,尽管也有陆王心学、明清易代具有近代启蒙思想因素的儒家新流派的出现,但总体而言宋明理学占据唐朝以后儒家思想的主流并成为统治思想。唐代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走向衰败,因为缺乏具有支持社会向新形态发展的内生动力,社会风气越加保守,皇权专制与思想控制不断加强。由于缺乏法制发展的政治制度与思想文化条件,法制发展陷入停滞甚至倒退。同时中国作为东亚儒家文化圈的中心国家与宗主国,唐律也对周围附属国产生巨大影响。朝鲜历史上《高丽律》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体例结构上与唐律相同,内容上也大多与唐律相同或相似;越南李太尊颁布的《刑法》、陈太尊颁行的《国朝刑律》、黎氏王朝初年制定的《鸿德刑律》等,都以唐律为楷模;日本文武天皇时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元正天皇时制定的《养老律令》等,都是唐律的翻版。日本学者把唐律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认为“日本的大宝和养老”律令“的母法时当世世界上具有最高水平的唐律,日本法律继承了唐律并一跃成为像唐律那样的高水平。”美国学者韦格摩尔在他的《世界法系大全》中,把中华法系与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称为“世界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的巅峰是唐律,唐律的集大成者是《唐律疏议》。唐律从篇章结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鲜明特征、历史影响等方面充分表明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典范当之无愧,这其中总结了中国古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和法律适用的经验与智慧,继承了德主刑辅、礼律结合的传统,深植于中国传统价值观与乡土社会。在新时代保护好,学习好,利用好唐律将会对认识我国传统社会,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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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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