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积金、存款、车辆、房产等)公证告知

《办理继承公证的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根据《公证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对你(们)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必向公证员垂询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披露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不得隐瞒不报。若遗嘱继承人隐瞒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视为其放弃遗嘱继承,即同意按法定继承办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人拟继承的财产系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有约定外,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外出核实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和死亡情况,请继承人给予必要配合和耐心等待。确系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的,请向公证人员说明以便作出合理安排。

4.继承公证是通过公证书方式确认继承事实和继承法律关系,公证书具有继承证明的法律效力。

5.建议当事人尽可能一次性办理完毕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的继承公证手续。

6.开始继承前,继承人应当进行友好协商,就遗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公证人员主持进行调解。

7.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公证机构进行如实披露,不得隐瞒不报。故意隐瞒或遗漏继承人将导致继承公证书被撤销等严重后果。

全体法定继承人均应到场办理公证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原则上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法定继承人中有人失踪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失踪并由指定的财产管理人代为申办继承公证。

8.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9.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他合法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10.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提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继承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披露,不得隐瞒不报。

11.继承人应当如实陈述与继承相关的信息,提供被继承人身份、死亡、遗产、亲属关系等信息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对事实婚姻、事实收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法律事实进行认定的,请继承人配合公证机构进行相关核实调查。

1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如系有人威胁、胁迫,应当向公证人员提出),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3.遗嘱继承的,其持有的遗嘱应为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有效遗嘱。若发现其向我处提交的遗嘱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被部分撤销,或者隐瞒存在比其向我处提交的遗嘱效力更高的遗嘱或者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遗嘱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份额或者全部遗产退还权利人,并由遗嘱继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者经济责任。

14.继承人之间私下签署的补偿协议或进行的补偿,可能存在法律效力障碍。本处不对继承人之间私下签署的补偿协议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处建议,继承人通过共同继承遗产后再签署分割协议进行适当补偿。

15.实际继承人名下有多套房产并继承房产的,今后出售继承的该房产时,依据目前税收政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继承人务必注意。

16.继承人共同继承后,可以对遗产进行分割并办理公证,但应当考虑在过户时可能存在的税负。

17.继承人如果知道其有其他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如因隐瞒、遗漏其他合法继承人,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

18.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9.继承公证依据标准收取公证费,本处遵照一定标准或方法核定遗产价值,如对遗产价值的核定有异议的,请当场向公证人员提出。

20.办理继承公证后,申请人应当持继承公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2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2.继承人应保证: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陈述不真实、隐瞒、遗漏继承人的,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份额退还权利人,并由继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23.当事人承诺:对被继承人婚姻、家庭及被继承人死亡等情形的叙述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真相的情况。如因我们的叙述不实给他人及公证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我们愿意赔偿给他人及公证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来源:博野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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