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不论写谁的名字,都不再起关键性作用,4项“新规”需了解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情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物价在快速上涨的同时,房价也在不断上涨。而我国居民的购房需求也随之增多,大量的游离资本进入到房地产行业,政府的宏观政策在对房价调节过程中出现失灵的情况,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之下,导致目前我国房价处在局高不下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按揭买房成为了很多人的首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却在不断上涨。而与之而来的问题便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而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房产证不论写谁的名字,都不再起到关键作用。关于房产证的4个“新规”大家需要了解那么这4个新规都是什么呢?

房产证不论写谁的名字,都不再起关键性作用,4项“新规”需了解

一、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的

对于部分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家庭来说,会选择给子女全款买房,或者有的家庭是通过拆迁获得房产。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这套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即使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由于这部分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子也肯定会判给出资一方。

若婚前房子是由夫妻一方出资购买,而装修则是另外一方出资的。在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也会判给出资一方,法院对此的依据为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子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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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付一方出资,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模式是指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实际生活中的还贷方式通常是将办理贷款一方的银行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由双方收入或一方收入来还贷,还贷的形式可以是将双方或一方的个人账户与还款账户相关联,并与银行确定每还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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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定期由系统自动进行划拨,也可能是以现金的形式按每月还款期限存入关联账户。因此,即使夫妻双方自行约定以一方收入还贷,仍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与社会公众的认知一致,学术界对此也没有争论

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共同财产制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夫妻协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配偶身份分享共同财产,对子较低收入一方,特别是家庭主妇,也能够分享对方的财产和收入,换句话说,在一方的财产和收入(已成为共同财产)中已包含对方家务劳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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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今年的新规来看,若夫妻产生离婚,在对这部分房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归属于结婚前付首付的一方。《民法典》对于这部分的解释为,只对房产升值的部分进行分割。肯定很多人觉得这个规定不是特别合理,甚至有点不近人情。

比如,小王夫妻的婚房是丈夫小王出资购买,但结婚2年后,小王突然失业,此时的贷款全部由小王妻子所进行偿还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小王的妻子对这个房子承担了一部分贷款,但若2人离婚后,此时的小王妻子却只能分割到房产增值的部分,若房价上涨还好说,小王妻子还能分割到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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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价下跌,则意味着小王妻子一分钱也没有分到。那么,小王妻子在这些年在房贷上的付出也意味着全部打了水漂。对小王妻子来说,最明智的做法是不偿还房贷,但这也必然会引发很多家庭矛盾。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项规定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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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一方父母在婚前以赠与的方式帮助子女支付首付,一般情况下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为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双方没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是两个独立的个体,非子女一方与出资父母没有任何联系,如果没有出资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应认定为对自己方子女,受赠方因赠与取得父母出资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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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资金因此转化为受赠一方子女的财产,子女以这部分资金支付首付的效果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效果一样。在具体情形下,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以及在这两种情形下房产或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一方或其配偶方或夫妻双方,房屋的归属结果与理由均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的情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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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房价的压力下以及政策调控的作用下,按揭房屋的首付比例不断提高,金额也越来越大,工作时间不长的子女都没有太多积蓄,因而可能无法以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此时父母的赠与可以减轻子女的压力,对于婚后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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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在结婚前由于资金不足,很难完成首付。而在婚后由于孩子读书、和男方父母分开居住。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会出资为子女购房。若这部分房产属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则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但反之若一方父母进行出资,则这部分房产是无法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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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父母对于出资支付首付有明确表示是对婚前双方的赠与,则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支付首付,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形,婚前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关系非常确定,对非自己子女一方十分认可,是可能做出向双方赠与的决定的,一方面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私法领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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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从以上分析来看,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也逐渐完善。从以上规定来看,法院在对房产是否进行分割时,其主要还是看房产是有谁进行出资,而不是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

但在这里我们还是要说下第二种情况,即首付一方出资,夫妻共同还贷。法院在判决的过程按照首付出资情况对房产是不支持分割的。这个规定显然是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改进的。那么,对于此项规定,各位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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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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