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知识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风险防控

干货知识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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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控

1.发包人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是法院审理此类纠纷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设计资质等级、招投标及转包、违法分包等作出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是设计合同签订中尤其需要重视的问题。发包人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应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包括设计单位是否具备设计资质、设计资质范围和等级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具体设计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规定。此外,作为发包人,还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必须依法招投标的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签订设计合同。

2.设计单位注意事项

设计单位除应当在自身资质等级的范围内承揽设计工程,还应审核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因设计单位未尽到专业机构的审慎义务导致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主张设计费出现障碍。设计单位承接项目时,资质等级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确定。同时,设计单位还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所承揽的设计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低的单位借用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二)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控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对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等作出约定。司法实践中,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就设计费、设计成果交付产生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故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应依法就设计工程订立书面合同。即便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建立联系,未当面订立书面合同,亦应将合同主要条款在往来电子邮件中予以固定,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2.合同内容尽量完备周全,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设计周期、成果交付、设计费支付应当是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设计工作具有逐步开展、层层递进的阶段性特征,故签订合同时应就各阶段须完成的设计成果及相应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拖延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度。同时,针对设计成果需要双方反复沟通、调整的特点,建议双方对因此而造成的设计费增减进行明确约定,即何种范围内的调整属于合同约定价格内的范围,超过何种范围的调整需要相应增减设计费用。此外,因设计工作的智力成果属性,有赖于设计人员的个人审美、眼界及技巧,若发包人对设计人员或团队有特别要求的,亦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针对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发包人因项目进展需要设计单位提前交付设计成果而额外产生赶工费等例外情况,双方可根据设计项目的特点在合同中作出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三)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控

1.发包人注意事项

获得合格的设计成果是发包人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因此发包人在收到阶段性或最终设计成果后,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以免造成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而被认定接受设计成果的局面。设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并提交设计成果后,无论该成果是否实际采用,发包人均应支付设计费,据此发包人应在施工设计开始前完成规划报批手续。因设计合同履行是一个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发生设计周期延长、设计内容变更、设计费用增加等情形,建议设计单位与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对变更内容予以明确,防止产生纠纷。

2.设计单位注意事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返工而额外产生的返工费及工作量,设计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以防在诉讼中产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的情况,注意与发包人沟通设计成果提交期限,避免因逾期交付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设计单位还应严格按照遵守合同中有关规划报批的约定,避免在规划报批未通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设计,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设计单位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及国家对设计深度作出的要求,防止因设计缺陷而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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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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