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警多次徇私枉法,并以线人名义将罪犯放了,仅被判7个月

办案民警明明已经被查实犯有徇私枉法罪,但人民检察院却决定不起诉,不仅不处理,还让他继续留在民警队伍中,结果该民警屡教不改,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包庇,甚至私自将犯罪嫌疑人给放了。

案件来源: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大专文化,永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2012年5月18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8月1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湖南:民警多次徇私枉法,并以线人名义将罪犯放了,仅被判7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9日至2月13日,李某在永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担任治安四组组长期间,接受王某请托,对王某、谢某等人在城关派出所辖区内开设的赌场不查处、不汇报,并于2019年1月29日、2月3日、2月10日分三次通过微信收取王某送给的3000元钱。

2019年2月13日,永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查获王某、谢某等八人合伙开设的赌场,并当场抓获王某、谢某等人。李某利用参与办理该案的便利,在接到谢某的求助电话后,提前在城关派出所等待押解车辆,在谢某被押解到城关派出所后,违反规定,以谢某是其熟人(线人)为由,独自一人将谢某带至自己办公室,之后让谢某一人留在其办公室,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控制,也未交由他人看管,更未将谢某交还押解人员或带至办案场所审讯,放任谢某逃离城关派出所。

在谢某逃离城关派出所后,李某故意隐瞒谢某逃离的情况,还多次与谢某手机通话,向谢某泄露案情,导致谢某一直处于脱逃状态,直接2019年3月6日被抓获。

2019年10月30日,王某、谢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

2021年8月17日李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永兴县公安局等待检察机关传唤,配合调查。到案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人民警察、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王某、谢某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仍充当王某、谢某等人开设赌场的“保护伞”,故意包庇王某、谢某等人不受立案、侦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且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9年10月28日,永兴县监察委员会因本案给予了被告人李某政务撤职处分决定,并对其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予以了没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人民警察,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王某、谢某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湖南:民警多次徇私枉法,并以线人名义将罪犯放了,仅被判7个月

小编有话说

1、李某是惯犯,2012年5月18日曾犯徇私枉法罪,但不知为何当时人民检察院并未起诉他,不仅不起诉,还让他继续在现有的职位。直到2021年才因第二起徇私枉法罪被拘留。

小编认为2012年即使他所涉案件较小,或影响不大,但已经证实了他徇私枉法罪,他就不配留在原单位,应该开除,最少也得调离。

事实上是未开除,也未调离,小编着实没看懂相关部门这波操作。

2、从案件的描述来看,李某不仅包庇犯罪嫌疑人,而且还将犯罪嫌疑人给放了,这性质相当恶劣,却只判了七个月。

按理来说,他是惯犯,应该重罚,才能震慑住不良之风,如此草判罚,似乎有些不妥。

3、从时间上来看,2021年8月17日他是经电话传唤到案,离王某和谢某被抓获已过去两年多时间,怎么能算自首?大概率他是被供了出来,或者因别的案件给牵扯了出来。不管从那一方面来看,李某都不能算作自首,当地法院如此办案,不得不让人联想。

4、王某和谢某分别因开设赌场罪被判11个月和8个月,其中谢某在办案民警李某的协助下还逃跑了,后来才重新被抓获,似乎对谢某的判罚太轻。如此判罚,估计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5、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中,竟然提到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更可气的是这条辩护理由还被法院给采纳了。

湖南:民警多次徇私枉法,并以线人名义将罪犯放了,仅被判7个月

小编想说,李某不仅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还提供保护,关键还私放犯罪嫌疑人,这些情节还能算较轻吗?较轻到底是怎么认定的,难道就靠嘴说的吗?太让人难以接受了,也更容易让人联想。

总之,本案有太多让人难以置信的地方了,此案已过去两年,当年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早已释放,小编无意中看到这个案件,很是气愤,遂分享出来供大家讨论学习。

小编认为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为惩罚,而为警戒。通过每一个案件,让大家看到违法的代价,以此震慑住可能从事违法的那部分人。可小编从该案件中并未看到任何能起到震慑的东西,相反仅仅看到违法的代价太小。

公职人员参于违法犯罪,本就应该罪加一等,因为知法犯法,也因为他们是守护法律尊严的人。法律的尊严一定承度上就是国家的尊严,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挑战,这也是为什么叫违法必究。

本案中李某在公职队伍中工作了很久,上上下下都是熟人,会不会因此对其处罚略轻,小编不敢臆测,但确实让人怀疑。办案人员对法大于情的理解应该比我们这些普通人更加透彻。

老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当第一次李某被查实犯有徇私枉法罪时,就应该毫不手软的进行处理,而不是不起诉。如他这般就像一个毒瘤,不仅会病变,而且会传染,将来是会要命的。只有在发现的初期将其切除才是最好的根治方法。

案件早已尘埃落定,但值得思考的东西有很多,权钱交易历来就有,也屡禁不止,现在相关部门做的都是查到一起处罚一起,但小编觉得最好的方法其实是预防。因为等到被查到,权钱交易就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了,甚至是相当长时间了。一旦涉及到权钱交易,必然就有其他人因此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能预防权钱交易?小编认为是有的,只要肯动脑子,方法总比困难多。

就比如,公职人员参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行为,相关部门必须零容忍,一经查实,最低的处罚也是调离岗位,而不是如本案这般第一次发生不予处理。另外,也要加大处罚力度,让公职人员不敢以身试法。

监督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凡是收到举报的,也要认真核查,争取不冤枉一人也不放纵一人,还要适时开展思想教育。

最后:希望公职人员,真心为民办事,不要以身试法,别断送了自己大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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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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