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一个越野跑者的几点法律思考

编者按:本文作者校兵律师是越野跑爱好者,有着几十场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的丰富经验,其参加的赛事不乏香港100公里,TNF100公里、野性祁连、宁海越野赛等国内知名赛事。针对甘肃白银黄河石林100公里越野赛重大伤亡事件,本文作者作为越野跑爱好者从法律专业角度有以下几点思考:

稼轩分享 | 一个越野跑者的几点法律思考

5月22日下午,当媒体还未报道黄河石林100公里越野赛重大伤亡事件的时候,我已经在数个微信越野跑群里看到了比赛现场发的各种视频和求救信息。真的没有想到超长距离越野跑,这个很小众的极限运动项目会以这么惨烈的方式让国人知悉。这几天针对此次事件铺天盖地的各种文章充斥着每个人的眼球、刺激着每个人的神经。本来不想写文章蹭热度,但至今没有看到真正了解越野跑的法律人士从专业角度对越野跑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这项运动的规范管理提出建议,遂产生了动笔的想法,谈谈我在对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遇难选手亲友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思考的几点法律问题。

一、越野赛的法律性质,赛事各方的法律关系

近年来越野跑和马拉松一样,发展非常迅猛,尤其疫情缓解后的今年可以说进入井喷式发展阶段。此次事件之前,国内各地每周都有各种越野赛如火如荼的举行着,这些比赛往往都是打着当地政府的名号进行的。比如这次黄河石林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的主办方是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承办方是白银市体育局、甘肃省景泰县县委、景泰县人民政府,赛事执行方是黄河石林大景区管委会、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那么在这一连串令人眼花缭乱的政府名号之下举办的比赛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政府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赛事各方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需要一一甄别理清。

其实这种类型的比赛说穿了它就是一场地方政府为宣传当地旅游资源、同时夹杂着某些赛事组织方希望通过赛事牟利的商业活动,这种赛事就是商业性质的比赛!参赛选手一般情形下和各主办方、承办方、执行方设立的赛事组委会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因为该类型的合同不属于《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合同,姑且称之为体育赛事合同大类中的参赛合同,该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赛事组委会和参赛选手。那么根据《民法典》467条的规定:本法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因此越野赛组委会和参赛选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越野跑的参赛合同,往往不是体现在一份内容完整、条款完备、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中。其参赛合同条款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散见于诸多赛事文件当中,比如赛事组织方案、赛事介绍、运动员参赛须知、参赛报名申请、参赛报名审核、参赛报名费缴付凭证、免责声明、赛事应急救援预案等一系列书面文件构成了整个参赛合同的内容。因此当参赛选手和赛事组织方发生纠纷时,应将与参赛相关的全部文件进行分析,并和越野跑赛事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二、关于越野赛事组委会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问题

按照惯例或默认的体育行业准则,一般举办越野赛均会设立赛事管理机构——赛事组委会。那么这种赛事组委会法律地位如何?出现赛事纠纷时组委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问题对大多数越野参赛者而言都不甚清楚。首先从法律角度我们要清楚大型体育赛事组委会和一般越野赛事组委会的根本区别,大型赛事的组委会比如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广州亚运会组委会、全运会组委会等均是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组委会对外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越野赛事组委会往往是由赛事主办方、承办方、执行方共同组织成立,而这种共同组织成立的组委会绝大部分是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临时性机构,其承担法律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假如赛事组委会方与参赛选手发生体育赛事纠纷进行诉讼,那么赛事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不是越野赛组委会而是主办方、承办方、赛事执行方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依法维护民事权利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关于越野参赛选手签署免责声明的问题

超长距离越野赛不是马拉松,越野赛和马拉松是全然不同的两种运动形态,这也是黄河石林100公里越野赛组委会(该越野赛的官方名称为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和近期很多文章将两种不同运动混为一谈的地方,连赛事组委会都混淆了两种不同运动的概念,我个人认为从中能够看出赛事组织者的水平。

超长距离越野赛是一项风险较大的极限运动,造成人身伤害的概率要高于一般马拉松比赛,与马拉松相比越野赛在场地、难度特点、赛道运动技术、危险系数、参赛装备、选手心理身体要求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越野比赛赛事组织者的赛道设计、补给、后勤保障、路标、天气预报、救援安排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策划筹备工作和马拉松有着非常大的不同,而这些综合因素也对越野赛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比马拉松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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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近几年出现了越野赛事愈加频繁、赛事组织者鱼龙混杂、越野距离越来越长(今年国内最长赛事甚至达到500公里,也出现了一名参赛选手死亡的安全事故)、难度越来越大、但赛事举办方为了吸引参赛者报名门槛却越来越低,有的越野赛甚至出现只要交报名费就能跑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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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赛事组织者的责任,越野赛有种通行的惯例,那就是参赛运动员必须签署赛事组织者提供的免责声明,免责声明的中心意思无非是一旦出现死伤参赛选手责任自负,甚至有些组委会在选手签署免责声明的同时还将声明以外的某些免责事项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公开示明,把自己应尽的赛事组织义务也推给了参赛选手。以黄河石林100公里越野赛为例,组委会在赛事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2021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今日报名截止!!》中表示:“选手报名即代表自愿无异议的对自己的参赛资格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赛事组委会将不对选手体检报告及报名资质进行审核。”这几天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善后工作组在和遇难选手亲属商谈赔偿事宜时也拿出了选手签署的免责声明,而出示这份免责声明的意思不言自明。那么这种免责声明真的可以完全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出现死伤参赛者责任自负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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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96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对照组委会预先拟定的要求所有运动员签署的免责声明,该声明显然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有着和以上民法典条款相类似的规定。我国《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越野赛选手签署的免责声明如果存在加重运动员责任,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赛事组织者的责任的无效情形;赛事组织者在比赛过程中未尽到赛事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赛事组织者依法仍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关于越野赛事中出现不可抗力赛事组织者能否免责?

超长距离越野赛大多都是在山地中进行的,遭遇突发恶劣天气、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较大,这次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也是遭遇极端恶劣天气“冷涡”导致发生惨重的伤亡事件。在越野赛中出现极端恶劣天气导致伤亡发生时,赛事组织者往往以“不可抗力”要求免除或减轻责任。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运动员伤亡赛事组织者是否免责?我个人认为即使发生了不可抗力但赛事组织者能否免责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赛事组织者是否能够遇见不可抗力发生、应对不可抗力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行为具体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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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既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也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可预见”的理解,应是人们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对某客观情况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而人的预知能力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和云图判断的准确率达到90%以上,人们对极端天气的规避能力已经大大提高。对照越野赛事组织者而言,如果应当预见极端天气的发生,但由于赛事组织者的不专业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参赛选手置于危险的极端天气环境中赛事组织者主观上显然存在过错。关于如何认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应当指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的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正确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对标越野赛组织者而言,出现不可抗力时赛事组织者是否在第一时间、穷尽一切手段、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正确措施,是判断赛事组织者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时,违约方才能免除全部责任。越野赛事组织者在“天灾”面前叠加了“人祸”的因素导致参赛人员死亡的不能免除全部民事法律责任。

五、对规范越野赛事的几点建议

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国家体育总局召开紧急会议,各地已经叫停了近期所有的越野赛、马拉松和各种群众性体育赛事。那么紧急叫停后对越野赛如何规范整改?将是行政主管部门和越野赛事组织者、参与者都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对如何规范整改越野赛我想提些不成熟的建议。

1. 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中国田径协会颁布的《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尤其对赛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部分、医疗救援部分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2.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承办公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体育赛事公司的软、硬件条件,综合评判其承办能力颁发分级资质,将体育赛事承办公司的各级资质和其可以承办的越野赛等级挂钩。

3. 对各种越野赛根据难度、距离、参加人数规模等综合因素进行分级并确定该项越野赛事的积分,越野赛的分级和承办越野赛的体育赛事公司资质挂钩,越野赛的积分和参赛门槛和参赛选手的积分挂钩。

4. 在国内越野赛中借鉴实行ITRA(国际越野跑协会)的积分制度,确定参赛选手参加各项越野赛事的积分,参赛选手只能从入门级的低级别比赛逐步积累积分才能参加更高级别的越野赛事,以保证参赛选手的参赛能力和赛事难度相匹配,增大参赛选手的安全概率。

以上的意见并非深思熟虑还有不成熟和如何落地执行的现实困难,希望广大越野跑友多多指教,大家共同努力能够将越野跑这一小众运动在中国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文章的最后我想对越野赛的组织者说,越野赛承办行业有一句知名的话,选手的一切命运,都掌握在赛事组委会手里。我还想对所有越野赛参赛者说,越野赛的真正终点是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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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以此文向遇难的21位越野跑者表示哀悼,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你们在山地间奔跑的身影,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校兵

注:如有需要,请私信稼轩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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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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