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 关于民法适用规则的规定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节 关于民法适用规则的规定

《民法典》条文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1

法律、习惯属于法源。在发生法律纠纷后,虽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我们能搜到很多相似的案例,但这些裁判案例不能作为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这些相似的案例仅具有参照效力,即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引用案例的裁判要点作为说理的依据。

2

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习惯。

3

《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 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比如,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根据《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是因保险金引发的争议可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习惯的适用规则(适用习惯,不能突破“底线”)

《民法典》条文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说法

1

虽然法律和习惯都可以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但适用过程中首先适用法律,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第一种情况是法律无规定,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吸收习惯化解民事纠纷;第二种情况是有法律规定,同时也存在某种习惯,法律与习惯亦不冲突,则优先适用法律;第三种情况是有法律规定,同时也存在某种习惯,但民事习惯与制定法存在一定冲突,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变通适用,要注重看习惯是否符合合法性和正当性,若是符合,可优先适用习惯;若不符合,法律优先 适用。

2

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习惯需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比如,寡妇改嫁不得带走财产、女儿不享有继承权等,这些习惯本身违反了“夫妻人身自由及财产平等” “男女平等”等相关的法律,因此不能作为习惯适用。

3

关于习惯的证明问题。在案件审理时,当事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或主张适用或反对适用习惯,由于习惯具有不成文性、分散性、实践性、地方或行业性等特点,仅凭当事人的主张难以对其进行认定,从“谁主张,谁举 证”的举证规则来讲,应当由主张适用或不适用习惯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供相反证据对习惯规则的适用予以 抗辩。另,习惯作为民事裁判依据,法官也可以主动予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就习惯进行查证,主要围绕“长期持续性”“普遍适用性” “规则确信性”的认定标准来审查习惯是否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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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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