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律师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路径与注意事项

为了总结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途径和方法,提升核查财产线索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本文从律师角度,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笔者经验对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实务参考。

文|崔海伟 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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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适用范围

1.1 宗旨

为了总结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途径和方法,提升核查财产线索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本文从律师角度,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笔者经验对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实务参考。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操作指引仅适用于办理案件过程中使用合法手段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全面、系统、深入核查提供参考。

1.2.2 本操作指引为律师在核查银行账户信息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核查障碍、核查准备、核查路径、注意事项及建议、核查档案建立、核查网址收藏夹等内容进行汇总,用于解决核查财产线索、财产保全、执行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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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2.1 依法调查、合法使用原则

任何核查工作都必须依法合规,并严格执行协查单位对于材料、程序的要求。同时,在核查过程中获取的银行账户信息需做好保密并严格合法使用,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

2.2 能查尽查原则

财产线索核查的结果无法预测,银行账户信息本身涉密程度高,查询难度大。即便是在法院通过网控系统核查完毕后,仍需要进一步地核查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中的财产或将反馈信息作为下一步核查的线索。为了更好、更优地保障核查完毕后相关措施选择和制定,尽可能地穷尽对银行账户信息的核查。

2.3 随时跟进原则

财产线索信息核查是一个长期持久的工作,在保全/执行阶段能核查到的银行账户信息仅是一个静态时间点的结果,需要在不同时间段的不同时间点持续关注和跟进。

2.4 建立核查过程留痕,结果保存、整理习惯原则

财产线索核查是一个复杂且枯燥的过程,当今时代任何信息均是瞬息万变。核查过程留痕档案的建立,既方便核查信息的保存、汇总、对比、更新、整理,又方便重复核查和经验总结。即便不同阶段事项的处理人员不同,通过核查留痕档案能更快、更系统地了解核查要求、过程、结果等内容。

2.5 成本控制原则

银行账户信息的线上核查路径是免费的,成本主要集中在线下核查过程中,尤其是在核查协助单位多,分布散、路程远等情况下的费用。合理选择核查范围,规划制定核查路线,尽可能地降低成本。

2.6 合理预期原则

财产线索的核查本身就是涉及多部门、多途径、多信息、多手段、多措施的综合体,不同的核查思路、条件、内容等前提下的核查结果必然有差异。最高院网控系统在财产保全阶段被限制使用,在执行阶段反馈的结果不及时或存在“误差”,银行账户及流水信息的变动频繁而隐秘的,银行账户信息核查要合理预期,多尝试,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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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障碍

3.1 线上核查途径有限,核查结果的使用效果不显著

银行账户信息是最为核心的涉密类信息,极少数会在网络中公开,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尤为明显。除自然人外其他主体的银行账户信息也是在因为相关事务需要必须进行登记导致了小范围公开外,即便存在也是极其分散。线上核查到的银行账户信息存在从旧兼从少的特性,在使用上效果的显著性也在逐渐降低。

3.2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多

截至2023年6月末,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全国共有460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25家、农村商业银行1609家、开发性金融机构1家、农村信用社545家、农村合作银行23家、村镇银行1642家、民营银行19家、政策性银行2家、住房储蓄银行1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248家、金融租赁公司71家、信托公司6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6家、外资法人银行41家、汽车金融公司25家、消费金融公司31家、贷款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6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家、其他金融机构42家。

3.3 最高院网控系统的局限性

最高院网控系统未能实现覆盖所有3483家银行。

财产保全阶段,最高院的网控系统无法使用,部分省市(如:江苏)明确在保全阶段无法使用。

最高院网控系统仅能查询发起查控时刻的银行账户信息,非实时,有滞后性。案件终本后,无法直接录入、不能再次发起查询,两次查询时间间隔有要求。按照该系统设计之初的构想是具有银行流水的查询功能的,但是该功能并未能完全实现。

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在网控系统范围内(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查控反馈信息时间不固定,即便同一对接机构,查询办理不同内容,反馈时间也各不相同。

由于银行自身系统开发和设置不同,反馈信息内容格式不统一,例如在对被执行人开户状况查询中,银行反馈的信息有:“未在我行开户”、“查无账户信息”、“查无开户信息或已销户”、“查询失败”等,当查询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反馈信息就需要法官逐一去核对。

3.4 银行账户类信息保密程度高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第九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同时,作为银行账户持有人轻易不会将银行账户信息对外公开。

3.5 重新开户便利

虽然,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银行账户的开户受到了限制,但是对比核查/最高院网控系统查控与银行账户重新开户来看,重新开户便利性优势明显。即便已有银行账户被冻结,重新开户后资金仍可以流转。

3.6 部分银行的账户监管不到位、数据更新迟延、协执配合度低

国有、股份制、城市、农村等商业银行对于银行账户的监管、数据更新、协执配合度等情况较好。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政策性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在的监管、数据更新、协执配合度等情况参差不齐。

银行账户的类型复杂多样,非所有银行都会将客户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更新或报备。银行可能存在的操作不规范,甚至为了维护客户通过“违规”的方式使用“影子账户”“虚拟账户”等协助客户进行资金流转。

3.7 企业银行开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核查受限

201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普通核查开户许可证的路径和内容受限。

3.8 办案人员对于银行账户的核查重视度不高

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最终的目的是控制银行账户内资金或查明资金流向,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办案人员对银行账户信息核查的思维观念不强、重视程度低,或嫌麻烦干脆不会了解或采取核查措施。从律师行业来看,参与执行案件办理的律师人数少,参与程度低,参与的深入和广度不够、经验少,愿意分享和整理人少。

3.9 支付软件降低银行开户意愿,阻断资金流转连续性

随着支付宝、微信、带有电子钱包和资金收付功能app的出现,导致自然人的银行开户意愿和需求度逐渐降低,也导致银行资金流转完整性被阻断,核查难度增加。

3.10 新型收付系统/平台使资金收付方式发生变化

大型集团类企业、国企、央企等主体为了集团内资金的集中管理建立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含分支机构)、财务共享中心等进行资金收付,同时限制集团内企业的银行开户或直接要求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新型资金收付平台/系统的出现致使传统的资金收付习惯被打破,即便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账户收付也是仅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共享中心/集团其他银行账户,这种情况下集团内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频率下降,核查难度增大。

3.1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新型票据降低改变资金流转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新型票据(如:银信、龙票、迪链、E信、金票、云链、筑信等)对资金从载体和流转方式进行了转换,票据的流转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外,还有其他接入机构或通过单独架设的票据系统(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资金流转被转换的新方式替代,通过银行账户流转资金必要性降低。

3.12 应收账款转让/质押导致资金收付发生变化

为了盘活应收账款,提高资金周转,应收账款可以通过转让/质押的方式提前“变现”/使用/获得保理融资,此时资金数额大且集中。除非能在款项到账前获取到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否则基本上无法实现对资金进行控制。如果使用票据或者通过其他独立平台/系统/进行资金流转,银行账户信息核查难度大或无法核查。

3.13 资金代收付

资金收付可通过分支机构、子公司、其他关联主体、临时机构等主体银行账户代收付,上述资金代收付信息的隐藏性高,无论是银行账户信息,还是代收付等情况的核查都困难。

3.14 债权转让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主体

在规避执行措施的方式、方法上层出不穷,而债权转让方式也是常用的方式之一,通过主体上的转变资金的收付方式将发生彻底变化,除非能够获取到债权转让信息/债权受让主体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而阻止资金转移,否则即便知道银行账户信息也无法起到阻止资金流转的目的,此种情况下要核查案外人的财产线索,核查难度大。

3.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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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准备

4.1 信息收集和分析

4.1.1 根据案件或核查需求的实际情况收集信息,分析、设定核查关键词、范围、领域、主体特性、信息发布途径等内容,收集信息的来源可以是当事人、日常交易资料、他案裁判文书、自己数据库、“敌人的敌人”、悬赏、其他途径公开或者合法的不公开途径、办案经验等。信息收集的关键程度、详细程度、真实程度会影响核查结果。

4.1.2 核查信息收集完毕后,根据案件情况和核查需求,有针对性地分析确定核查内容、方向、范围、方式方法、网站网址、工具、协查部门、法律法规、材料/文书等内容。

4.2 线上核查网址、工具整理

目前可供线上核查的网站、网址、工具、平台、系统等可直接使用。但是因涉及核查主体、领域、行业等诸多不同情况,核查的逻辑、策略、方式、方法等也不同,需要结合案件或核查需求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使用。笔者整理、汇总了实务操作过程中使用过的各类网站、网址、平台、系统等资源,供实务过程中参考使用(详见第八章-线上核查网址收藏夹)

4.3 线下核查的前期准备

线下核查涉及的核查计划制定;核查范围的选择和确定;核查内容和结果预期;协查单位的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工作时间、材料、程序、律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数量要求、反馈核查结果的方式、内容、承载方式;行程规划;是否需要一定要到现场;是否可以邮寄材料(收件地址、收件人、电话);是否可以通过网络远程;商务安排等诸多内容都需要提前进行了解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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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路径

5.1 普通核查路径

百度等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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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文库

公司宣传、名片等资料

图片检索/识别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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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网(动产融资初始登记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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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保全、执行阶段裁定书,诉讼阶段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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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流程、表单指引、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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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财产查封冻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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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保证金等资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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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账户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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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合同文本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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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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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供内部下载使用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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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资质介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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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的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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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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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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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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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供需信息发布类网站(企业资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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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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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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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系统/平台(绿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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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仅限20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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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报告(除企业类主体外的其他特殊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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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等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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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贩子”(主要内容为商业汇票中的银行账户信息)

日常交易(合同、付款资料)

企查查、诺言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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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证明/征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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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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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主体

设定情境下的打探,索要收款账号

内部人员/亲戚朋友/“敌人”

银行类app(手机号码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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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闪付app(云闪付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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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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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借力司法机关的核查路径

最高院网控系统

申报财产资料

诉讼/申请执行时填写的退费或收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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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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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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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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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普查(筛选范围后盲查、银行开户信息筛选后普查)

年检报告(20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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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

银行流水(同一主体其他未知收付款银行账户)

证券、债券、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结算账户

审计报告(主要为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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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评估等服务机构

日常水、电、气、网等缴费银行账户

搜查手机中支付类app、银行类app

社保卡、公积金绑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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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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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及建议

线上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路径和方法有限,尤其是自然人。同时,线上核查范围广、网站多、难度大、准确性无法保障等特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核查路径能够核查到的银行账户信息可能存在重复、不完整、已被采取了冻结措施等情况。

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中已经注销的银行账户要关注。

开户许可证和发票中的银行账户信息都被企业类信息查询平台(如:企查查等)的发票抬头信息进行了收录,发票信息中未将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登记的除外。所以,通过核查开户许可证获取银行账户信息的路径仅供了解,核查的结果文件可作为银行账户信息的补强证明。

2013年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档案中存在纸质年检报告书,部分省/市年检报告书中的经营情况栏中有银行账户信息或单独银行账户信息填写栏,但是该内容的填报非强制要求。

银行回单信息存在不完全准确,比如笔者遇到的以下两种情况:

非转汇行(可能涉及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主体或平台收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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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体的同一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有误

指引:律师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路径与注意事项

(错误开户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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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开户行名称)

在财产保全时需要当事人提供或核查人核查到的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申请法院采取查控措施。在案件恢复执行时需要提供财产线索作为案件可能被恢复的前提。

核查自然人的银行账户时,要求金融机构查询该自然人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一本通等账户。

核查非自然人主体的银行账户时,要求金融机构查询该主体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贷款账户等账户。

银行账户中即使是只有少量资金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尽可能地进行冻结。核查银行账户资金时,需同时要求打印一定期限内的银行流水,便于了解资金收付和往来情况。

核查主体为社会团体、组织等特殊主体需关注年度工作报告。

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到图片后,需要点击图查看图片的信息来源。

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核查路径前提要求高,有的核查路径需要被查询主体的配合。

银行类app通过手机号码转账的核查方式,收款方手机号需要绑定银行卡收款,未绑定也可以通过短信回复卡号收款。如收款人手机号码已绑定收款账户(绑定账户需收款人另行开通)款项将实时入账。

云闪付app使用手机号码转账核查方式,需要对方是云闪付的注册用户,且已绑定储蓄卡为收款卡。

线下普查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不知银行账户信息或已知银行账户信息少,根据被核查主体的注册地、经营地、项目所在地、实际控制人所在地、自然人及家人居住生活或工作所在地等地域范围内的银行类型及银行网点情况,在缩小核查范围后普查。在核查过程中建议从大银行到小银行,从银行的高级别到低级别,在高级别银行核查时可查一下被核查主体在该行下属支行、营业部的开户情况,进而准确地扩大核查范围。第二种是已知开户银行数量多,需要精简预核查银行数量,缩小核查地域范围,规划核查路线,同时参照第一种普查方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普查。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当关注涉及的行业、领域内的独有特性,财产线索的核查路径可能与该特性有关系。

财产线索的核查是多路径、多汇总、多次优化、多领域等综合尝试,核查过程要思维发散、以点扩面、以面纵深,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发掘潜力摸索更好、更适合的核查路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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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痕迹的档案管理

7.1 线上核查

核查结果网址建立网址链接的快捷方式;核查结果页面的截图/网页另存为图片;核查结果页面另存为PDF文件;核查结果附件下载等。

7.2 线下核查:

最高院网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财产保全/执行阶段查控及回执等执行卷宗材料

调查令+调查结果,如果纸质文件数量多转为电子版保存(app参考:全能扫描王、印象笔记等)

线下普查将路线规划;银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类型、查封与否、查封时间、到期时间等主要信息建立档案(附图:笔者通过线下普查对行程规划、银行信息、账户信息、冻结信息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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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核查结果数据库建立:

财产线索的核查可以解决发现财产线索的目的,但是核查结果数据库的建立可方便财产线索的汇总、对比、更新、财产保全/续封时间管理等诸多事项。如果专注办理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些行业内相对固定主体的案件,也可以免去重复进行财产线索核查的麻烦。(附图:笔者办理案件中涉及的中某某建/中某某铁的财产线索数据库)

指引:律师核查银行账户信息的路径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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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核查网址收藏夹

笔者根据自己的办理案件经验,整合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使用过和了解到的核查信息网址,整理出一个核查网址的网络收藏夹。

8.1 网络收藏夹分14个大模块:

效率工具:文档自动化、计算工具、参考数据、资源收集、文件模板在内的60+网址

主体信息查询:境内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境外实体、境外基金的120+网址

诉讼、仲裁、执行流程:法规、案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的200+网址

不动产/动产:各类不动产/动产、特殊动产/设备、产权交易、采购、招投标、自主招标等90+网址

信息披露:股票、证券、债券、基金信息的20+网址

全国法院:最高院及各省市法院的30+网址

知识产权:国内外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域名信息的40+网址

建筑类信息:四库一平台、公路建设信息、各个省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网的100+网址

资质证照:全国各种资质证照的40+网址

资本市场:全国60+资本市场信息查询,35家股权交易中心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12+网址

投诉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

铁建招投标:中铁招投标8类网址

其他数据:其他办案使用的6+网址

*在“新则”后台回复关键词“收藏夹”,即可获取网络核查财产线索网址收藏夹与笔者整理的795部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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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9.1 本操作指引中的核查路径、方法、建议等内容仅是笔者经验总结,无论何种财产线索的核查需要多种路径、方式、方法的相互辅助和配合。核查不能一次性解决问题或直接达到最终目的,多尝试更能保障结果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权威性。

9.2 受限于笔者经验,本操作指引有不完善之处,欢迎各位指正,更期待与各位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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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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