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必修课:章程21个条款的设计与拟定
——从公司章程条款角度谈公司治理
文彭美兰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篇我们来谈谈公司章程,我们了解到很多企业家在企业注册环节,倾向于全程交由中介准备。企业在递交工商登记材料时并不会对登记提交的章程进行详细浏览,殊不知,章程的拟定可防范部分股东纠纷,可设定更多已方权益,公司法赋予企业众多的企业自主决策权,企业家万不可图一时便利,对工商登记章程内容不知晓、不过问、不介意。

公司依据股东协商情况与各自需求,对内容进行条款设定。文章开篇,我们一起来看下两家不同公司对于章程中核心条款的差异设定:
一、 关于股东会职权
A公司:股东会职权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设定职权
B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30%(含)以上的事项;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关于董事会职权
A公司:董事会职权为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B公司: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决定公司在一年会计年度内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融资计划等事项
三、 关于董事长职权
A公司:未约定
B公司:决定公司在一年会计年度内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但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10%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
四、 关于总经理职权
A公司:总经理职权为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B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决定聘任或解聘本公司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与解聘;决定公司在一年会计年度内交易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5%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

对公司章程进行详细约定,可以最大范围防范股东之间纠纷,公司与高管纠纷,公司与债权人纠纷。依据公司法,公司在章程中可自主约定非常多的事项,下面我们进行总的概述(公司法具体条文不进行引述,请参照条文查找具体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之种类。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外投资或对外担保之数额。公司法第16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出资缴纳数额与期限。(详见公司法第28、93条)
(四)股东(大会)会之权利。(详见公司法第37条11项)

(五)股东会提前通知天数。(详见公司法第41条)
(六)股东表决权数。(详见公司法第42条)
(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详见公司法第43条)
(八)董事会的职权。(详见公司法第46条1项)
(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详见公司法第48条1款)
(十)经理的权利。(详见公司法第49条2款)
(十一)执行董事的职权。(详见公司法第50条2款)
(十二)监事会的权利。(详见公司法第53条7项)
(十三)股权转让条件。(详见公司法第71条4款)
(十四)股权可否继承。(详见公司法第75条)
(十五)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详见公司法第100条6项)
(十六)受让或转让重大资产。(详见公司法第104条)
(十七)累计投票制。(详见公司法第105条)
(十八)财务报告送达股东之期限。(详见公司法第165条)
(十九)不按投资比例分配与优先认购。(详见公司法第34条、166条第4款)
(二十)聘用会计审计机构的权利归属。(详见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
(二十一)解散公司之事。(详见公司法第180条1款)
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下,企业的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责权利划分明确,相互制衡,为企业创造财富提供基础和保障。公司治理的首要,我们应当做好公司章程的设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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