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于2020年3月经过朋友介绍并相识,同年5月便登记结婚。但是婚后感情非常一般,原因是李某结婚前曾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是里有在2020年10月有了身孕,由于怕影响胎儿,于是于11月前往医院终止了妊娠。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证明了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再和好的可能了,于是在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那么法院能否判决离婚呢?法院认为张某诉至法院离婚时,尚在法律限制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此情况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男方起诉离婚会有什么限制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最后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那么如何认定这个“确有必要”呢?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含在符合下列情况的时候,会被认定为“确有必要”:
一是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夫妻双方之间的确存在着不能继续再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理由,比如说一方对他方存在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女方的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也就是说女方具有重大的过错。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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