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复习笔记(四)

1.抢劫罪(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持枪抢劫是加重情形、事后抢劫(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抢劫年满14周岁即可,事后抢劫要求年满16周岁

2.诈骗一定要考虑被害人有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如果有就是诈骗(区分诈骗和盗窃)

职务侵占罪职务产生职权和职责。对本单位的财物的权力(主管权、管理权、经手权)据为己有

3.贪污与盗窃、诈骗、侵占罪是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

4.贪污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便利是对公共财物的便利。

5.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例如帮助行为),例如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诈骗的帮助行为,择一重定滥用职权。

6.利用了职务便利(主管、管理)才能构成贪污或者侵占罪,如果没有,则定其他罪

7.挪用公款(384条)后作他用,需要数罪并罚(司法解释)。

8.普通受贿利用职权本身收钱(上下级职权命令属于普通),斡旋受贿利用职权便利收钱(公安局长找财政局长),约定受贿在有职权由约定的情况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官员的关系收钱

9.诈骗vs受贿,虚假承诺是诈骗罪(本身就不打算办)。办事了属于受贿。

10.被勒索,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属于受贿。

11.故意(不履行)是滥用职权罪,疏忽(没有正确履行)是玩忽职守罪。

12.刑法中的故意过失不仅要考虑行为,还要考虑结果,注意行为中的态度,生活中的故意过失只考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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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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