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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男子朱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后意外去世,银行发现之后便将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妻子及儿子一并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朱某的4名继承人称朱某只留下债务,没有任何遗产。即使有遗产,他们4个也放弃继承。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判决4名继承人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朱某的借款本金、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一万余元。
《民法典》1161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那么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有误呢?
根据《民法典》第1145至1148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因遗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4名继承人虽然当庭表示放弃继承,但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应由4名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的债权债务的职责。因此,法院判决4名继承人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本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两点:1、放弃继承光说不行,必须实际把死者的遗产管理权移交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2、否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应当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即便放弃继承,仍应当在“管理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而非“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意思就是,亲人死了,作为继承人不能留着个烂摊子撒手不管,除非将遗产移交出去,否则放弃继承了,也还得负责管理遗产,处理债务,放任不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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