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只为对的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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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生活我做主

“3·15”以法护身

只为对的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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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买买买应该注意什么?

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你交过“智商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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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华政法律学院刘竞元老师

为你解答生活购物中常见问题

请收好这份消费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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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遇到虚假宣传,实物与照片、简介完全不符,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以上所述都有构成民事欺诈的可能。不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合同的撤销;进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财产的返还,若有损害,还可主张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还针对商品经营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2)关于虚假宣传的责任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缺斤少两:通常是商品经营者的行为所致。若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缺斤少两,可能构成欺诈;若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缺斤少两则属于违约,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消费者可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关于实物与照片、简介完全不符:可能由商品生产者所致,也可能由商品经营者所致。如果不真实信息是由商品生产者所为,由商品销售者在经营时使用,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若仅为商品销售者所为,则由其单独承担责任。若行为人并非故意散布不真实信息,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遇到购物节等促销活动时,商家会先调高商品价格,再进行打折促销,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因此,商家先提高价格,再打折促销,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或者经营策略,本身并不违法

欺诈一个核心的构成要件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使消费者基于错误的信息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前提是存在“错误信息”对于非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没有固定的价格,不存在信息错误的问题。

在活动打折时购买商品,但商家不发货,让顾客退货处理。导致顾客失去了优惠价格。消费者应如何是好?

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商家就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未能按时发货,应付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该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包括了顾客优惠价格的丧失

换句话说,顾客要想买到同样的商品但丧失优惠价格,为此多支出的费用是商家违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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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发现网购的商品有缺失,但商家消极处理。消费者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在商品签收时,有检验商品质量、数量的义务,若消费者在签收时即发现缺少物品,可及时通知商家。商家消极处理,可投诉或者通过诉讼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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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被偷,后果应谁来承担?

外卖被偷在法律上涉及到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商家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商家与外卖员的运送服务关系。

(1)如果外卖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外卖置于约定地点以外的地点(包括快递柜),均视为未送达,即商家未交付。此时被偷,由商家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需要由商家重新提供商品配送。

(2)如果是外卖员经消费者同意,将外卖置于消费者知道或者指定的地点,视为商品已经交付。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消费者承担,无权向商家主张重新配送。

不同的外卖/旅游订票平台对同一商品定价不同,甚至利用大数据杀熟。消费者应如何应对?

大数据杀熟属于经济学上的一级价格歧视,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只要不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且不存在市场垄断,大数据杀熟就属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商家和消费者都是相互自由选择的结果。

即便不借助大数据手段,“杀熟”也是商品交易中的普遍现象。就现象上来看,只要是非垄断性行业,“大数据杀熟” 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消费者的意思自决,消费者依然有选择的自由,只是利用了大数据更容易精准分析用户的信息和消费偏好,这里可能存在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属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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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权

维权通常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若出现纠纷通常的解决方式往往是协商或者调解。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维权。

涉及经费违法违规的行为,相应机关也将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消费者也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确实耗时耗力,成本较高,诉讼和仲裁往往是解决纠纷最后的保障。

再好的救济手段都不如“防患于未然”,针对商家的经营活动,不仅靠法律规范,也需要道德规范,因此,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行为时,往往也要擦亮眼睛,仔细斟酌,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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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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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消费者观察的角度更加多样,也对解决问题的要求有所升高。例如消费者对购买商品过程中的监督环节、售后环节有了更高要求,充分反映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有所增强。

——知识产权学院 邹欣妤

消费者权益日对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这个节日会为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

——社会发展学院 彭可馨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商品的质量问题屡见不鲜,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很大的损害,但消费者往往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设立,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一条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更是震慑了市场上的一些不良商家,维护了市场上良好的经营风气。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沈闻融

我认为3.15的存在,不仅是警醒商家及生产者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使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权益,形成良好的消费体验和消费意识。

良性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消费者权益日也有助于普及消费安全常识,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广泛重视。

——刑事法学院 应同学

可以说“315”是一把利剑,一份红黑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指向标的作用。

重视315,说明我们重视作为现代人必需的公民意识,重视国家经济发展下大环境下来自个体的反馈,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

——政府管理学院 陈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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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消费知识

保护自身利益

源|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文字与整理|刘慧 陈紫木 向姝月

审稿|刘逸骄

制图|韩小艺

编辑|贾欣阳 张懿

责任编辑|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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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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