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夏:论法律

巴斯夏:论法律

作 者:弗·巴斯夏 译 者:于庆生

来 源:经济与自由原理

本文共计4136字数,阅读约需要9-11分钟

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édéric Bastiat,1801年6月30日-1850年12月24日)是19世纪法国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经济学家、以及法国立法议会的议员。《论法律》是1850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巴斯夏认为,“并不是因为人们制定了法律,生命、自由和财产才存在。相反,正是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事先存在,才导致人们去首先制定法律。”

法律变态了!政府的警察权力也随之变态!我想说,我们的法律不仅偏离了它正当的目的,而且为着完全相反的目的而制定!法律变成了每种贪婪的武器!法律不是去阻止罪行,它本身反而变成邪恶的罪行,而本来期望邪恶得到它的惩罚!

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它是很严重的事实,道德的责任要求我呼请我的同国公民关注这一点。

我们拥有上帝赐给我们的礼物,它包括了所有其它的。这个礼物就是生命——物质的,智力的和道德的生命。

但是生命不能自我维持。造物主将保护,发展和完善生命的责任交给了我们。为了我们能够完成这一点,祂又给了我们一大堆一时不可理解的能力。然后祂将我们置于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当中。通过我们的能力对这些自然资源的应用,我们将他们变成产品,然后使用。为了生命能够按上帝指定的过程运行,这个过程是必要的。

生命,能力,产品——换句话说,个体,自由,财产——这就是人。在面临富于技巧的政治领导者的狡猾的恶意时,这三种上帝赐予的礼物先于并高于所有人类的立法。

生命,自由和财产并非因人类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存在。相反,实际上生命,自由和财产存在在前才引起人们去制定法律。

什么是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它是合法保护自身的个体性权利的集合性机构(collective organization)。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源于上帝——去保护他的人身,他的自由和他的财产。这是生命的三项基本的要求,对其中任何一个的保护都完全的依赖于其它两个。因为除去我们的个体之后,什么又是我们的能力?或者除去我们的能力之后,什么又是财产?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利甚至通过强制力去捍卫——他的人身,他的自由和他的财产,那么随之而来的一群人都有权利去组织和支持一种共同的强制力经常性的来保护这些权利。这样集合性权利的原则——它存在的理由,它的合法性——便是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的。并且保护这种集合性权利的共同强制力在逻辑上除了作为这种目的的代用物之外不应再有任何其它的目的和使命。这样,既然一个个体不能合法的使用强制力侵犯另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那么共同强制力——因为同样的原因——也不能合法的被用来破坏任何个人或任何群体的人参,自由或财产。

这样一种强制力的变态将会——在两种情形中——违背我们的前提。赐予我们强制力是为了捍卫我们自己的个体权利。谁敢说赐予我们强制力是为了破坏我们兄弟的平等权利?既然个体不能合法的使用强制力去破坏他人的权利,难道不能合乎逻辑的得出这同样的原则亦适用于共同强制力?它不过是组织起来的个体强制力的联合体罢了。

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以下结论最明显不过了:法律是合法保护的自然权利的机构。它是代替个体强制力的共同强制力。并且这种共同强制力只能去做个体强制力拥有自然和合法权利去做的事情: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维护每个人的权利,促成正义统治我们所有的人。

一个公正和持久的政府

如果一个国家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在我看来秩序将在人们之间形成,包括思想和行为上的。在我看来这样的国家将会拥有最简单和最容易接受的政府,你所能想象的经济的,有限的,非强迫的,公正的和持久的政府——无论它属于哪种政治形式。

在这样的管理之下,每个人都会理解因他的存在所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假如他的人身得到尊重,他的劳动可以自由选择,以及他劳动的成果得到保护免于所有非正义的攻击,没有人会与这样的政府进行争论。当我们获得成功的时候,我们无须为我们的成功感谢国家。而且相反,当我们失败的时候,我们也不应当因为我们的不幸而责备国家,如同庄园主不应当因为冰雹和霜冻而责备国家一样。假如由这种概念的政府统治,人们对国家的感觉只有无价的安全的赐福。

可以作进一步的说明,感谢国家在私人事务中的不干涉,我们的需要和他们的满足将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发展。我们不会看到贫穷的家庭在他们获得面包之前便去寻求文学指导。我们不会看到城市人口会移居于花费高昂的乡村地区,也不会看到乡村人口会移居于花费昂贵的城市。我们不会看到由立法决定所引起的大规模的资本,劳动和人口的转移。

由于国家制造的这些转移将使我们生存的资源变得不确定和不安全。而且,这样的法案增加了政府的责任。

法律的完全变态

但是,不幸的,法律没有手段来约束它本身履行它恰当的功能。当它超越它恰当的功能的界限时,在一些不合逻辑和有争议的事件中它便没有履行它的功能。甚至法律再进一步;它的作用直接与它本来的目的相违背。法律被用来破坏它自己的对象:它被应用于破坏原本期望它来维持的正义;去限制和破坏那些它真正的目的应当尊重的权利。法律将集合性的强制力置于那些肆无忌惮的人之手,这些人希望毫无风险的利用其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它将抢劫变成一种权利,以保护抢劫。并且它将合法的防御变成罪行,以惩罚合法的防御。

法律的这种变态是如何实现的?这样的结果又是什么?

法律的变态是通过两种完全不同原因的影响:愚蠢的贪婪和错误的仁慈。让我们先谈第一点。

人类一种毁灭性的倾向

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是所有人中共同的愿望。如果每个人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他的能力并自由的处置他的劳动成果,社会进步就不会停止,不会中断,不会失败。

但是在人们中间也有另外一种倾向。只要可能,他们总是期望通过消耗他人生活并获得成功。这不是轻率鲁莽的指控。也不是来源于阴郁和不仁慈的精神。历史记载可以对这一点的真实性提供见证:不断的战争,大规模迁移,宗教迫害,一般性的奴役,商业中的不诚实,以及垄断控制。这种毁灭性的欲望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在那种原始的,普遍的和难以抑制的本能中,驱使他以最小可能的辛劳来满足他的欲望。

财产和抢劫

人只能通过不断的劳动才能生活并满足他自己的需要;通过对自然资源不断的应用他自己的能力。这个过程便是财产的来源。

但是一个人通过夺取和消耗他人劳动产品来生活并满足他的需要的情况也是真实的。这个过程便是抢劫的来源。

现在既然人自然的倾向于避免辛劳——劳动本身既是辛劳——随之而来的只要是抢劫易于工作的时候,人们将会趋向于抢劫。历史非常清晰的表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条件下,宗教和道德都不能阻止它。

那么,什么时候抢劫会停止?当抢劫变得比劳动更辛劳更危险的时候它才会停止。那么很明显,法律的恰当目的便是使用它集合性的强制力的权力去阻止这种以抢劫代替工作的毁灭性倾向。所有法律的手段应当保护财产并惩罚抢劫。

但是,一般的,法律是由一个人或一个阶层的人所制定。既然没有一种统治性的强制力的许可和支持法律便不能运作,这种强制力必须授予那些制定法律的人。

这个事实,与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以最小可能的努力来满足他自己需要的这种毁灭性倾向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法律不去阻止非正义,反而变成难以抑制的非正义的武器。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法律会被立法者用来不同程度的毁灭共同体中的其他人,通过奴役来破坏他们的人身独立,通过强迫来破坏他们的自由,通过抢劫来破坏他们的财产。这样做是为了使那些制定法律的人获益,与他所拥有的权力相称。

合法抢劫的受害者

当人们成为非正义的受害者的时候他们自然的会反抗。这样,当抢劫依据为那些法律制定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而组织起来的时候,所有抢劫的群体都会以某种方式——和平的或革命的——参与法律的制定当中。根据他们的文明程度,这些抢劫的群体在他们企图获得政治权力的时候,可能会谋划以两种完全不同的目标:或者他们期望终止合法的抢劫(非法抢劫),或者他们期望参与合法抢劫。

当后者在合法抢劫的受害者大众中盛行的时候,对于这个国家而言是种悲哀的事情,他们会反过来抓住权力去制定法律!

在那种情况发生之前,极少数人对其他许多人的合法抢劫的实行,通常的情况是参与制定法律的这种权利只限于极少数人。但是接着,参与制定法律会变得普遍。然后,人们会通过普遍性的抢劫来寻求他们利益冲突的平衡。人们不去寻找社会非正义的根源,他们反而将这种非正义一般化。抢劫的群体只要获得政治权力,他们便会建立一套报复其他群体的系统。他们不会停止合法的抢劫。(这个停止合法抢劫的目标需要比他们所拥有的文明程度更高的要求)反而,他们会效仿他们邪恶的祖先参与这种合法的抢劫,哪怕这种抢劫侵害了他们自己的利益。

在正义支配之前,似乎必然的每个人都会遭受痛苦的回报——一些人是因为他们的邪恶,一些人是因为他们理解力的缺乏。

合法抢劫的结果

没有比这个能引起社会更大的改变和更大的邪恶了:将法律变成一种抢劫的工具。

这样一种变态的结果是什么?这需要许多书卷来描述它们。在此我们必须只限于指出最显著的结果。

首先,它从每个人的道德感中擦去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别。

除非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尊重,没有社会能够存在。让法律得到尊重的最安全的途径是使它们值得尊重。当法律和道德互相否定的时候,公民将面临一种痛苦的选择,要么丢弃他的道德感,要么丢弃他对法律的尊重。这两种邪恶同等,所以一个人在它们之间抉择是困难的。

这种情况是如此的真实,以至于在人们的思想中,法律和正义是一回事。我们所有人都有一种强烈的观念相信,任何合法的同时也是正当的。这种信念是如此的普遍以至于许多人错误地认为事情是“正当”的,原因在于法律这样规定。这样,为了使抢劫在人们的道德心看来是正当和神圣的,只需用法律发布和认可它就可以了。奴役,限制和垄断控制不仅可以在那些从中谋利的人中找到辩护者,也可以从那些遭受这些侵犯的人中找到辩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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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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