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思想观念开放以及法律意识强的社会中,有的小青年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会在结婚的时与对方就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做个公证。那么哪些情况下的财产需要做公证,哪些又不需要呢?下面成都离婚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方面的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成都离婚律师:哪些婚前财产需要做公证?
1、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2、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事实上,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对司法实践中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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