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1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移交单》虽然表明部分工程的移交时间,但在没有发包人及相关设计、监理等单位正式确认的情况下,《工程移交单》不足以证明工程已经实际完工的事实,法院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章确认的竣工日期认定完工时间,具有事实依据

案号:( 2021 )最高法民终 643 号

最高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芜湖卧牛山工程一期一标段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10 月 30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273 天,计划竣工日期 2017 年 7 月 30 日;一期二标段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20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62 天,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1 日。工程开工报告所载开工日期与前述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相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工程总完工日期变更为 2017 年 10 月 15 日。该《补充协议》系合同双方对案涉工程完工时间重新作出的约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章确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开工日期 2016 年 10 月 30 日,竣工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原审法院依据前述证据认定北京三建公司完工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并无不当。北京三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移交单》虽然表明部分工程于 2017 年 5 – 10 月之间移交,但在没有东方雨虹公司及相关设计、监理等单位正式确认的情况下,《工程移交单》不足以证明工程已经实际完工的事实。况且,《补充协议》约定的 2017 年 10 月 15 日是工程总体完工时间,北京三建公司以部分工程之前已经移交主张原审法院依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认定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错误,依据并不充分。东方雨虹公司厂区电子屏幕关于企业生产情况的宣传及公司员工个人陈述,不能推翻建设相关方通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确认的完工时间。由上,在合同双方已就工程完工时间重新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的完工时间,认定北京三建公司延误工期天数并据以计算相应违约金的数额,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2

合同同时约定单体验收合格和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未查明房屋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仅以单体验收为节点计算承包人逾期交房天数的理据不足,属于事实不清

案号:( 2021 )最高法民申 6963 号

最高院认为:案涉《保障性住房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每个组团自动工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工,单体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公共建筑自动工之日起 10 个月完工,单体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仅以单体验收为节点计算巨勇建安公司逾期交房天数理据不足,相关事实不清。

裁判要旨 3

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是施工单位的当然义务,资料缺失、无法配合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等理由,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发包人针对承包人不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造成损失,可以向法院举证并主张损害赔偿

案号:( 2021 )最高法民终 643 号

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办理竣工备案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管的要求。配合东方雨虹公司办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也是北京三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当然义务。北京三建公司所称资料缺失、无法配合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等理由,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东方雨虹公司原审反诉请求北京三建公司配合办理备案手续,并具体陈述其不予配合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其请求未予支持确有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东方雨虹公司虽称北京三建公司不配合备案给其造成损失,但未提出请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和相应证据,原审法院对此问题未予处理,并无不当。东方雨虹公司如另有证据证明北京三建公司不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作者: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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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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