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22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4,455.91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4.9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公司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涉案件的金额进行确认或计提,所涉案件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年度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涉案金额合计4,455.91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4.92%。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龙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能科技”)系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控股期间,因急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于2016年2月向公司借款180万元,后通过抵账方式还款20万元。2016年6月,公司对外出售所持有的龙能科技全部股权,经公司多次催讨,余款160万元至今未归还。

2017年11月,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能科技偿还借款160万元,支付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4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川0104民初10225号),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判决尚不是最终判决,若公司最终败诉,扣除公司已计提的16万元坏账准备外,将减少未来年度利润总额144万元。

二、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系列诉讼案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66%。报告期内,受财政部和工信部2016年行政处罚事件的影响,恒通客车前期部分订单流失,融资能力下降,流动资金周转紧张,未能及时支付或足额支付部分供应商货款,部分供应商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电源”)为恒通客车铁锂电池储能系统供应商。2015年12月,光宇电源与恒通客车就尚未支付的货款372.92万元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2015年12月起,恒通客车连续12个月每月支付光宇电源28.5万元,待该批车辆电池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且恒通客车收回70余万元车辆尾款后再行支付尾款30.92万元。恒通客车据此于2016年1月及8月分两次各支付货款28.5万元,尚欠315.92万元。2017年3月,光宇电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拖欠货款315.9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5630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光宇电源货款合计315.9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光宇电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3,300元,由光宇电源负担1,665元,由恒通客车负担31,635元。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不予支付余款30.9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光宇电源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野轮胎”)为恒通客车汽车轮胎供应商。2017年5月,庆野轮胎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76.92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代理费22,600元及本案诉讼费。

2018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20950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庆野轮胎货款76.9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庆野轮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720元,由庆野轮胎负担720元,恒通客车负担11,000元。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庆野轮胎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3、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环保”)为恒通客车汽车零部件供应商。2017年6月,中自环保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18.29万元及保证金3,000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保证金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10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12619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中自环保货款18.29万元、保证金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中自环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元,由恒通客车负担。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中自环保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4、上海追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追日”)为恒通客车设备供应商。2017年7月,上海追日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92.39万元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受理后,经上海追日申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冻结恒通客车银行存款95万元作为财产保全。截至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5、开平市春山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座椅”)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7年9月,春山座椅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159.67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1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20584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春山座椅货款142.7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春山座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85元,由春山座椅负担760元、恒通客车负担8,825元。

春山座椅对上述判决金额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6、常州隆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隆发”)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8年1月,常州隆发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54.77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本案诉讼费。

截至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7、苏州驿力机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驿力”)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7年12月,苏州驿力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202.22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25125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苏州驿力货款202.2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受理费23,534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28,534元,由恒通客车负担。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苏州驿力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8、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卡福”)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8年1月,重庆卡福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63.10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2018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2民初3117号),判决恒通客车支付重庆卡福货款63.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5元,由恒通客车负担。

恒通客车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重庆卡福承担。截至目前,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9、无锡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为恒通客车配件供应商。2018年1月,凯龙高科就恒通客车尚未支付的货款198.78万元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通客车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截至目前,恒通客车正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区异议申请,要求该案移交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尚待开庭审理。

10、西宁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交”)为恒通客车的购车客户。2018年1月,恒通客车就西宁公交差欠的购车款价款人民币1,599.77万元,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宁公交支付上述购车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经恒通客车申请,法院已查封西宁公交相关账户,对其价值人民币1,97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系列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中,第1至第9项均为供应商起诉恒通客车支付货款,恒通客车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涉案件的金额,进行确认或计提相应负债,所涉案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不考虑诉讼费及支付的利息等)。第10项为催收欠款的手段,对公司本年及未来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实际影响。

三、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龙矿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09年12月,凯龙矿业与会理县昆鹏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鹏铜业”)签订《预付货款协议》,2010年,双方签订《铜精矿供需合同》,昆鹏铜业向凯龙矿业预付采购铜精矿款,凯龙矿业依约向昆鹏铜业供应铜精矿。截止2011年11月,凯龙矿业未再进行销售,经抵扣货款后仍有384.67万元未退还昆鹏铜业。

昆鹏铜业被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山矿业”)收购后,凉山矿业于2017年10月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龙矿业返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3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川3401民初4192号),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384.67万元,驳回凉山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4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凯龙矿业正在积极准备上诉。

2、因业务需要,凉山矿业曾向凯龙矿业提供借款,并代为缴纳其调派至凉山矿业工作员工部分年度的有关费用,截至2016年11月,共计1,129.41万元。

2017年10月,凉山矿业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龙矿业返还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8年3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川3401民初4194号),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欠款1,129.41万元,驳回凉山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53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凯龙矿业正在积极准备上诉。

(二)本系列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中,公司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涉案件的金额,进行计提和确认相应负债,所涉案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不考虑诉讼费及支付的利息等)。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8日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26 04:15
下一篇 2024-04-26 04:4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