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丨浅论律师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悦读丨浅论律师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浅论律师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王亚玲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范》的序文宣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法律制度的职员,也是对正义负有特殊使命的公民”。根据这个定义,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需要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来争取其最大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公民,这意味着他不仅仅代表着委托人的利益,还应当和其他普通人一样,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并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基本的价值追求。由于律师身份的特殊性,律师的工作在处理大量的法律纠纷中为委托人及其他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换言之,律师对公民正义的维护应当与其工作紧密联系,因而律师职业道德赋予了律师对正义的特殊使命。然而,值得思考的是律师作为公民对正义承担的特殊使命到底是什么?如何才能让律师认真对待这些责任呢?

律师的公民责任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1、律师应当发展和维持法律框架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律师的公民角色可以追溯到律师政治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最早提出了律师公民角色这一观点,认为律师能够在工业的不同分支之间保持中立地位,作为他们之间的一个公正的仲裁者,并且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工业革命促进社会分工细化的同时,也让社会的利益多元化,不同的社会群体利益千差万别,而律师不属于工业的任何分支,从职业本身的角度不会受到所属群体和阶级利益的影响,因而可以站在较为客观的角度,能够平衡各方利益提供公正的解决方案。

Tocqueville和Brandeis也强调律师充当公民的仲裁者和在富人和普通人之间充当独立的中立机构,从而遏制其中任何一方过分要求。同样由于律师职业特性,律师并不会因为是穷人阶层或者是富人阶层而偏袒任何一方。尽管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前提是合法权益,所以律师也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维护一方的利益。

律师在法律框架内的活动,可以遏制任何一方超出法律框架内的要求。Wilson指出公众生活是律师的舞台,因为公众生活赋予了律师对解决社会普遍问题的机会和责任。律师一方面律师能够在复杂的各利益团体中,处于比较中立的地位,另外,律师在法律职业的一线,了解社会矛盾的来源和争议焦点,通过处理大量法律争端,更懂得如何才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因而能够在法律制定和法律框架的构建中,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律师对正义的特殊使命,既来源于律师作为公民的义务,更来源于律师本身职业的特殊性,因此律师有着发展和维持法律框架的公民义务。

2、律师的公民义务来源于与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在法律服务中承担着对正义的特定责任,并作为委托人与社会利益的中间人。19世纪的法律道德专家和20世纪的社会学家都认为,律师在合规咨询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客户非法欲望和社会利益之中提供缓冲区。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需要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委托人的风险和成本,避免委托人采取不合法行动而遭受的损失同样也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通过提供咨询服务,为客户解释其合法利益的范围,如果客户采取不合法的行动,会有哪些不利后果,为客户提供理性的纠纷解决方案,避免客户的行为损害到社会利益。

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时候,很多时候可以兼顾到社会利益。律师对社会利益的义务,也是来源于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因为律师作为公民,作为社会成员,维护社会利益也是维护每一个普通人的利益。当然,也有很多时候,委托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委托人利益的合法性为律师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因为不合法的利益并不属于代理人的义务范围。同时,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可以帮助律师作出正确的抉择。

3、律师的公民义务还包含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的公民义务不仅在于参与法律援助服务,还应当为建立制度贡献力量,使法律服务最广泛提供给那些需要的人。罗尔斯认为正义有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即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罗尔斯的正义观强调,当弱势群体的福利都能够实现时,才能提升全社会的福利。很多迫切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却没有能力承担对他们而言高昂的律师费用,导致他们的切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律师作为公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义务,律师有能力也有义务参与法律援助服务。无论是提供自愿的还是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都有些深远的历史渊源。美国律师协会1908年的职业道德准则劝诫律师不要因为一些无关紧要原因来拒绝贫困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必要时可以请求其他律师的帮助。

然而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二者往往是很难兼顾的。美国律师在这方面的表现受到了很多批评,Brandeis在1932年指出,有能力的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允许他们自己沦为大公司的附属品,忽略了他们用自己的权利来保护人们的义务。Wilson评论道,20世纪流行的律师类型不再是提供有关社会普遍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咨询,相反,Stone认为律师这个早期有学问的职业变成了商业的仆人。

Rhode认为律师事务所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制止律师成为客户违法行为的共谋。而近期律师行业各种竞争的压力和底线问题加剧了这一问题,律师更愿意忽视而不愿意阻止客户不道德的行为。而律师事务所对于这种行为的管束还仅仅停留在劝诫的层面上。当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律师在充当平等主体的中立者的角色方面的表现就差强人意,他们很难在职业利益与社会利益背离时作出判断。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律师保持着自己的管理体系,律师职业有着特殊程度的独立。律师在正义使命上的表现反映了原则与实践不一致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定义也包含三点:第一,律师作为代理人应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作为法律制度的一员,应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是对社会和正义的义务。这个定义与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基本一致。

对于中国当代律师而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应当有以下几项特殊使命:

1、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当代中国处于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新的道德困惑不断出现。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解决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有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颁布。律师在处理大量的纠纷的同时,能够更加准确理解社会矛盾与争端,应当正确理解法律、理解立法者颁布法律的本意,从而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当仅仅从个案的利益出发背离立法本意。

2、维护公平正义

在当代中国,由于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矛盾尖锐,受金钱至上和权力至上等不良观念的影响,不公平事件层出不穷,很多时候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得不到维护甚至遭到了践踏。公平正义作为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代表着人们对良好社会秩序的向往,也是法律本身的价值之所在。而律师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应当避免受到金钱和权力的不良影响和诱惑,保持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

3、法律援助的义务

中国于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从此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由政府负责。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提供法律援助不再是仅仅依靠律师的自觉与觉悟实现的。根据该条例规定,如果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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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玲

王亚玲

硕士毕业于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湖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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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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