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 |从“西政骄傲”到“落马大法官”,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知法犯法判无期

文/张新

从“西政骄傲”到“落马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大起大落的人生,令人慨叹。2010年1月19日上午,53岁的黄松有走进了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这一次,这个有26年法官生涯的二级大法官,是作为被告人来接受法律对他的宣判。

在法院门前,聚集着上百名交警、公安民警和法警,戒备森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当时,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司法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因此倍受社会关注。

旧案 |从“西政骄傲”到“落马大法官”,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知法犯法判无期

贫寒学子攀事业高峰

1957年,黄松有出生在广东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兰苑村的一座旧祠堂里,这是政府分给他家的住房,父母是地道的农民。尽管家境贫寒,其父亲仍坚决支持孩子读书考学。黄松有的高中语文老师回忆说,高中时代的黄松有“勤学苦练,博览群书”。据说,他在自家门外贴了一副对联,“日出锄头畚箕筐,夜来箫弦琵琶筝”,用以自励。在农村劳作之余,黄松有并未放松学习。

1977年,高考恢复,黄松有以优异成绩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录取,从此与法律结缘。

大学校园里的黄松有同样刻苦,勤于钻研。1982年,黄松有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进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升迁之路相当顺畅,从书记员一直做到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黄松有调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湛江期间,他组织审理震惊中外的“9898”湛江走私案,因出色完成审判任务,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个人二等功表彰,被业内称为“法律骄子”。

1999年6月,凭借在广东的成就,黄松有离开妻儿来到北京,走进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使黄在北京的表现同样出色,不久就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当时在出任民一庭庭长人选中,高院有数位在业务能力和资历方面都具实力的人才,黄松有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局级)跃升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正局级),颇有“黑马”色彩。

仅三年之后,2002年12月,只有45岁的他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二级大法官和法学博士的头衔。同时,他在工作之余笔耕不辍,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和多部专著。他还是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等高校的兼职教授,被中国司法界冠以年轻的法学家。

一位曾在最高院任职的人士透露,他和黄松有于1995年到1997年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期间成为同窗,黄那时还是广东高院经济庭副庭长,不到两年就调任最高院,升迁速度之快并不多见,“黄的业务能力还是过硬的,工作也比较有创新”。据悉,《物权法》尚未通过时,黄松有主编过一本物权法专著。此书全国发行几十万册,甚至一度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

正因如此,黄松有落马后,国内司法界发出一片惋惜之声。“真的太可惜了!”黄松有的一位前同事不停地叹气摇头:“黄松有45岁就已经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了,他的履历和业务能力都很出众,前途无量……可惜他最终还是没抵挡住诱惑,没有把持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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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烂尾楼”扯出贪官端倪

2008年10月28日,一条引起轰动的新闻从北京传出: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免去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同时,据可靠消息,黄松有“落马”与当年“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拍卖案有关,已被中纪委“双规”。

中诚广场位于广州市天河北体育西路191号,属广州天河北路的黄金地段。规划设计高51层,分A、B两塔,由香港中诚集团于1992年投资兴建。该工程的造价高达20亿元,但中诚集团的初期投资只有2000万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诚集团资金链断裂,中诚广场的工程进度随之时断时续,终在2001年宣布停工。因烂尾时间长、牵涉面广、牵涉资金多、“复活”历程曲折,中诚广场被称为“中国最大烂尾楼”。

2002年7月,广东省高院指定广州市中院负责解决围绕中诚广场的债务纠纷。当时,申报的债权人多达158名,债务总值达人民币15.67亿元、港币1.24亿元、美元0.3亿元。此前,曾有保利集团、城建总公司和越秀城建等有意参与收购,但最后竟然是两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联手以9.24亿元人民币的超低价收购了中诚广场。

此后不久,骏鹏公司老板范骏业因涉嫌金融票证犯罪,丧失了购买中诚广场的资格。2005年2月,金贸公司提出的独家收购申请获得许可。其实,北京金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范骏业,这让外界感到此次拍卖活动存在诸多蹊跷。而且,北京金贸公司低价购得中诚广场后,很快便出手转卖给了中石化集团,售价高达13亿多元,净赚4亿多元。中诚广场现在也更名为中石化大厦。

相关办案人员披露,金贸公司“老总”范骏业出手慷慨,和黄松有相熟,两人曾多次出入北京的天伦王朝饭店、天上人间等高级娱乐场所。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案发被判刑)在负责处理和执行拍卖中诚广场的过程中,曾接到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发指示的人正是黄松有。当时,黄松有在最高院开始分管执行工作。黄和杨是广东汕头老乡,又曾在广东省高院共事多年,关系密切。两人在“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拍卖案中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2008年6月28日,杨贤才因在中诚广场拍卖事件中涉嫌收取巨额贿赂,突然被纪检部门“双规”,随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很快,黄松有这条“大鱼”也被牵出。10月28日,黄松有被免职,成为全国司法系统因涉嫌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据悉,在此之前,黄松有生活腐化的问题也已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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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五人贿赂共达390余万

翻开卷宗,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将一笔笔巨额贿款落入腰包,令人震惊!2005年至2008年,黄松有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360万元和港币30万元。

2006年9月,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通过关系找到黄松有,为其弟弟因涉嫌行贿被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事宜,请托并希望黄松有通过该院领导予以帮助,使其弟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黄松有答应后,便向佛山市检察院负责人打电话,要求其取保候审,林寻东如愿以偿。

为感谢黄松有,林于2008年春节前,来到黄家送上人民币30万元,黄松有如数“笑纳”。对这30万元,在庭审中出现了“波澜”。检方认为,当时黄松有是以最高法副院长的身份给佛山检察院打了招呼,为行贿律师的林寻东弟弟谋取了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黄松有承认收到了30万元,但不认为自己利用副院长的身份压人,他与佛山检察长是多年的老朋友关系。但黄的说法及辩护人意见没有被法官认可。

2006年底,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卷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赵某希望黄松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关照。黄松有对该案提出明确意见,合议庭据此改变了原处理意见。为此,黄松有于2007年下半年,收受赵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07年五六月间,黄松有接受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的请托,为广东省廉江市信用投资发展公司与广州南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提供了帮助。事后,黄收受陈文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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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骗取单位公款308万元

公诉人指控,1997至1998年,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美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由广东粤法拍卖有限公司、广东法建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拍卖。黄松有利用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伙同时任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长的陈文、粤西代办处负责人项光文,以粤西代办处参与中美公司资产拍卖操作的名义,将湛江市中院取得的对该资产拍卖佣金中的人民币308万元,通过湛江市法官协会转入粤西代办处账户,由三人非法占有,黄松有分得人民币120万元。这起行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贪污。谈及贪污,黄松有表示,“这一生也没敢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这是我的心里话”。

庭审中,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此事构成受贿罪,但与贪污无关。他指出,这笔钱不是湛江中院的公款。因为按照拍卖法,这钱是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广东省法官协会和湛江中院都无权拥有或处理这笔佣金。黄松有也认为这是受贿罪。他辩称,“按照《拍卖法》、广东省法官协会文件精神、湛江中院党组的决定,这笔钱并非湛江中院的公款,而是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把原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交给拍卖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是贪污行为”。据悉,如果这笔钱认定受贿,黄松有案将以受贿单一罪刑宣判。相对受贿贪污重罪而言,单罪在争取量刑上有减轻空间,但事与愿违,法院未予采纳。

黄松有案发后,在法院系统内外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震动,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针对司法系统出现的腐败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提出,将黄松有案认为“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

二级大法官终审获判无期

2010年1月14日上午,黄松有一案在河北廊坊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廊坊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等多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1月19日,廊坊市中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受贿款项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贪污款项人民币278万元发还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听到判决结果时,黄松有的表情有些惊讶,身子微微一震,也许无期徒刑出乎了他的意料。法院判决采纳了其坦白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决,但是针对黄的身份,作为最高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知法犯法,又应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综合考虑做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是公正的,可以接受的。

黄松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3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黄松有上诉,维持原判决。

黄松有案值得人们反思和警示。在国人眼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对抗官场贪腐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角度看,黄松有案的负面作用不可小觑。专家指出,公正是人类的道德理想,也是法律目标。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领域的理念,也是社会的基本共识。因此,要维护社会公正,就必须肃清司法腐败,铲除司法系统中的毒瘤。黄松有的查处获刑,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亦表明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事实也再次证明,不管是谁,也不管他职务多高,权力多大,只要他敢于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就必定会被反腐的利剑刺下马来,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黄松有案给那些仍然心存侥幸的大小贪官们再次敲响了警钟。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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