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名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2399号

承办人:南磨房人民法庭法官 高磊

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本案中,当事人因房屋租赁事宜引发纠纷。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用于经营,疫情爆发后,原告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不支付租金、擅自搬离,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反诉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违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欠付租金、赔偿违约金等各项费用。

评选理由

本案判决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观,遵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重申经济活动中契约必守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明确承租方拒付租金、擅自搬离构成根本违约,事实认定清楚,裁判说理充分,结构层次分明,论证严谨有力,解决了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问题,形成了“解决一件,影响一类”的示范效应,体现了法官把握法律精神、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水平。

文书摘录

原告若依据“不可抗力”规则解除涉案合同,需要满足两项条件:其一,本案情况对于涉案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其二,原告受此影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项条件均未成就,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情况并未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涉案房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商场自2020年2月15日即通知原告商场自2020年2月17日开始营业;在此之后,原告亦可自由进入涉案房屋。虽然原告业务开展、业绩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对原告使用涉案房屋并用于经营而言,并未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现有证据亦足以证明疫情期间涉案房屋仍在使用,即使未能正常经营,也主要是因为原告拒绝开门营业;退一步讲,即便涉案房屋无法发挥全部经济效用,但双方仍可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方式,重新达致权利义务平衡的状态。因此,本案情况对于房屋租赁而言,不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情况亦未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商场已依约履行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之主要合同义务,原告的主要合同目的已获实现。至于原告陈述因商场客流量减少致其无法经营获利之意见,因该目的仅为原告通过租赁涉案房屋并以之经营的间接目的,而非双方签署涉案合同的直接目的;并且该目的亦非仅仅仰赖客流量予以实现,亦可在短期内通过变更经营模式、加强线上交易等方式积极增加创收,特别是考虑到涉案合同的长期性、防控措施的暂时性,实难称之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迟延支付租金,并经商场给予减租、免租以及缓交租金等优惠措施后既不与商场协商,亦不支付租金,且未正当使用涉案房屋,并擅自搬离,构成根本违约。商场于2020年6月5日在涉案房屋张贴通告,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系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涉案合同于该日解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克服困难积极履约,大而言之,是为国家、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小而言之,是公民践行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表现。本院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认为原告系涉案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人,构成根本违约,并据此做出裁判。本院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认真对待本案判决、清楚认识本院所持基本立场与价值导向;更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经济生活中,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精神,按照相关政策和判例确定的标准,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和行为,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促进合同切实履行,以使责归其位、物尽其用,努力为增进而非浪费社会财富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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