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厅:7名律师因涉诈骗、行贿、醉驾等被判刑吊证

广东司法厅:7名律师因涉诈骗、行贿、醉驾等被判刑吊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周颖峰,男,汉族,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4420201310017611。

经查明,2023年4月2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207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颖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周颖峰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6月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20刑终2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且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207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20刑终243号《刑事裁定书》及中山市司法局对周颖峰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和不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周颖峰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周颖峰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码:14420201310017611)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7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鲁云全,男,土家族,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码:14420200210120322。

经查明,2022年11月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2071刑初2394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鲁云全犯非法及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鲁云全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20刑终5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且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刑初2394号《刑事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刑终515号《刑事裁定书》及中山市司法局对鲁云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司律罚立听字[2023]2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和不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鲁云全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鲁云全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210120322)。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6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莫田德,男,东豪昭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810549740。

经查,2022年9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06刑初135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莫田德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莫田德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刑终7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刑初1351号《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刑终72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司律罚立字[2023]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本机关认为,莫田德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吊销莫田德的律师执业证书。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刘文霞,男,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4406200010278722。

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刘文霞自2000年申请为执业律师,2002年4月转入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据调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粤0607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文霞于2022年1月8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刘文霞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粤06刑终2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粤0607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刘文霞被刑事处罚后,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向佛山市三水区司法局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律师事务所针对刘文霞醉驾违法问题对全所人员进行了教育警示,已暂停刘文霞一切执业行为,并对其进行约束管理和思想教育。

在佛山市司法局对刘文霞的询问中,刘文霞承认其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愿意接受本机关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调取了 (2022)粤 0607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2022)粤06刑终294号《刑事裁定书》,收集了相关证据及对刘文霞进行询问,现已完成对案件的调查。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三水区区司法局《关于申请吊销刘文霞律师执业证的报告》(2022)粤 0607刑初136 号《刑事判决书》(2022)粤06 刑终294号《刑事裁定书》、刘文霞身份证复印件、刘文霞律师执业证、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佛山市司法局对刘文霞的《询问笔录》、刘文霞在广东律师管理平台的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司律罚立字[2022]第25号),并依法向刘文霞送达了以上文书。刘文霞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刘文霞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刘文霞的律师执业证,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0010278722)。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2)22号

当事人:郭玉贤,男,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95年5月开始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15199510260270,经查明,2021年4月26日,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玉贤因涉嫌诈骗被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5月6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郭玉贤作出(2022)粤15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郭玉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筹集资金,企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2年7月6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粤15刑终11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最终判决,且已生效。上述事实,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5刑终115号的刑事裁定书、汕尾市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对当事人郭玉贤刑事故意犯罪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10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粤司律罚立字[2022]24 号,告知其有申请听证和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刑事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郭玉贤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15199510260270。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2]20号

当事人:胡海军,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华途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816216。

2022年7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因故意犯罪(犯诈骗罪)拟作出行政处罚一案立案调查。2022年8月13日,本机关通过广东省深圳监狱向当事人转交送达了《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权利)告知书》(粤司律罚立字[2022]23号),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9年1月10日,华途所与王某签订(2019)广华民代字第H0110号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当事人为王某与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提供法律服务。2019年1月12日王某向当事人个人账户转账5万元,备注律师代理费。

另查:2021年6月30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4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2021)粤0304刑初502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广华民代字第 H0110 号委托代理合同、王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等证据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私自收取王某5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同时当事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下:

一、吊销当事人胡海军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号:14403200910816216)。

二、没收当事人胡海军违法所得5万元,当事人胡海军应当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识别码:44000022000638076852)缴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识别码: 44000022000638076852)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9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2]11号

当事人:张力,男,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6199510954704。

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张力自2002年3年至今一直在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执业,该所属于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日常管理。据调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 1420号],认定张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刑终88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

张力在执法人员对他的询问中,也承认其在2016年因其本人醉驾被判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但因是缓刑被执行社区矫正。张力抱着侥幸的心理,并没有主动如实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故意犯罪并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从2016年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到被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张力在多年的年度考核中存在对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实、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张力的2016年到2019年的年度考核表中,张力作出了虚假承诺,其承诺内容为“本人承诺已知悉律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执业期间没有发生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真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年度考核中,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力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给自己评价考核合格。

张力明明知道自已故意犯罪并被刑事处罚,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执业,并应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证,还继续进行执业,并在多次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进行弄虚作假,虚假承诺,提供不实、虚假材料,违法情节严重。执法人员调取了(2015)德荔法刑初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书》(2016)粤01刑终881号《刑事裁定书》,收集了张力2016年以来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对张力进行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现已完成对案件的调查。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关于张力涉嫌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报告》(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书》(2016)粤01刑终881号《刑事裁定书》《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社区矫正行为规范告知书》、张力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张力的《社会矫正宣告书》、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对张力及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曾宪松的《询问笔录》、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张力近几年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佛山市司法局对张力的《询问笔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相关律师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张力在广东律师管理平台的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作出《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司律罚决字[2021]第18号),并依法通过邮寄向张力送达了以上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张力申请了听证。根据张力的听证申请,佛山市司法局于2022年8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张力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因其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的理由,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张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同时,张力在被刑事处罚后多年参加律师年度考核,未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其故意犯罪并被刑事处罚的情况,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 (二)项情形,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张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张力律师执业证,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06199510954704)。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9月17日

注:以上内容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开的处罚决定书转译而成,具体内容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24 12:09
下一篇 2024-04-24 13:1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