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15:00至2019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8号盈峰中心23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马刚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人, 代表股份1,576,033,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26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8人,代表股份1,566,568,712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9.527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9,464,543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992%。

2、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 《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009,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87,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审议通过《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年度规划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87,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剑锋先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013,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91,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春辉

3.结论性意见:盈峰环境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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