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任性?还是执法模范?

行政复议案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到复议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律师问:可否复印案件材料?

复议员答曰:不能复印。

律师又问:《行政复议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呀?

复议员答曰:《行政复议法》只规定可以查阅,没有规定可以复印。

律师又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查阅包括复印的呀?

复议员答曰:最高院的规定是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不受该规定约束。

的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也确实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就形成了几个问题:

1、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听证程序,如果复议机关只给律师看案件材料而不给复印,在听证时代理律师怎么质证?

3、《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应当怎样正确理解?

最后,我想,这个复议员是任性还是执法的模范?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22
下一篇 2024-04-2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