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离婚前,妻子转移财产19.5万元,还能不能分这19.5万?

【基本案情】

雷女士和宋某于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分居之后。雷女士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双方感情未见好转。

2015年1月,雷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女士称,宋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

宋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称,雷女士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女士对此不予认可,提交在工商银行尾号账户交易明细,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女士上述工商银行账号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女士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宋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女士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雷女士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女士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另,雷女士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10万元存款,后雷女士反悔,不同意支付。

【案件争议】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

这涉及到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双方举证、质证等相关问题。

2、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的分割。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说的少分或者不分,实践中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尺度?二八分成,还是三七分?

【法院观点】

结合相关证据,宋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个人所有,宋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雷女士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女士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雷女士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女士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对雷女士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雷女士可以少分。宋某主张对雷女士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故判决宋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所有,对于雷女士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女士补偿宋某12万元。

即雷女士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19.5万元,宋某分得12万元,雷女士分得7.5万元。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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