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通过增资扩股间接转让股权进行税务筹划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王旭:通过增资扩股间接转让股权进行税务筹划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在实践操作中,有部分个人股东认为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变相进行股权转让可以节省税费成本,实则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需要补缴滞纳金并可能被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通常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属于股东投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不存在征税问题。

但是若是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名义变相进行股权转让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核定相关各方股权转让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增资“转让”设立家族信托和对外交易类增资“转让”仍有较大区别,因此以注册资本增资形式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可能不被认定为股权转让,考虑到税务解释与执行的准确性,在设立股权家族信托时,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仍建议与主管税务部门提前进行沟通。

一、增资扩股转让股权情况示例

A企业注册资本500万,某人持有A企业股权比例80%,实缴100万,企业市场公允价值2000万。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80%-100)*20%=300万。

转让方为了达到少交税目的,分以下两步操作:

第一步:先让新股东增资扩股使得原股东股权稀释到30%,新股东向目标企业实缴833万元。

第二步:原股东转让其股权,按企业公允价值(2000+833)*30%=849.9万元转让,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49.9-100)*20%=150万。

新股东股权比例:62.5%,股权市场公允价值:(2000+833)*62.5%=1770万。

二、税务风险

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编的规定,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税法规定,相当于以833万取得1770万元股权,原价1600万的股权以849.9万卖出,属于未按市场公允价值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可能被认定为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法律规定

1.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二)税务局回复

1. 宁波税局: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东湛江税局: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处罚案例

(一)明星郑某税务处罚案例

2019年3月19日郑某母亲通过他人代持,创立上海JS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

2019年6月16日浙江某公司对上海JS公司增资1.12亿元,仅占10%的股份;

2021年3月3日原投资团队退出,变现离场;

2021年4月26日郑某被张某举报;

2021年4月28日上海税局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7日上海第一稽查局追郑某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99亿元。

(二)合税三稽处【2019】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2016年5月20日,程某、张某与姜某签订《关于姜总入股有关条款的说明》的三方协议,约定以500万的价格向姜某转让合肥全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0%股份(程某、张某各转让5%股份),姜某前期福建市场投入公司100万元划归股权转让款,姜某再付400万元即可。同时约定,为了节省高额转让税费,三方去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为虚假金额。

2016年5月23日,姜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程某、张某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合计金额400万元。

2016年5月30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姜某取得合肥全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0%股份,程某、张某各减少5%股份。

2019年11月5日,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对程某作出合税三稽处﹝2019﹞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程某应缴少交缴个人所得税349800元进行追缴;同日,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合税三稽罚【2019】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程某处以少交缴个人所得税34980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74900元。

企业和个人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以合规为前提,需要对税务风险有充分的认知,保证税务合规。税务合规既包括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和个人谋利益,也包括避免巨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为企业和个人防风险。

王旭律师主办了多项税务典型案例,为客户提供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税等方面的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以及跨境税务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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