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所律师能否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双方?

案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中关于同所律师代理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判决法院观点如下:

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秀珍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方被准许。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秀珍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同所律师能否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双方?

所以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同所律师可以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但是,虽然最高法判例认为全国律协的文件属于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律师代理案件仍需要遵守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利益冲突的相关条款的规定。”规定,律师执业,代理案件应当遵守其所在律所对于当事人利益冲突的规定限制。

即使同所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仍需按照《律师法》第二条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来源:秦文韬 世纪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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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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