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电视必须看广告?听听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律师怎么说

打开智能电视,先得看15秒左右开机广告……这一让电视观众“默认买单”的现象,近日引起了舆论关注。

开机广告网友“1秒都不能忍”开机广告网友“1秒都不能忍”

江苏省消保委不久前通过公开数据收集、消费者问卷调查、征集志愿者收集信息等方式,对包括创维、海信、小米、海尔、长虹、夏普、乐视、三星、LG、索尼10家知名智能电视品牌的开机广告情况进行了摸排。

江苏省消保委公布的调研结果显示,除三星、LG、索尼3个品牌暂未发现含开机广告外,其余7个品牌(创维、海信、小米、海尔、长虹、夏普、乐视)均存在开机广告问题,且时长15秒至30秒不等,大多不可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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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业内人士在微博发起一个关于电视开机广告的调查投票,在1万余人参与的投票中,超过80%的网友认为“绝不能忍,1秒都不行”,近14%的网友认为“10秒以内可以接受”。一些消费者反映,曾向厂家投诉“买来后才发现有广告”“开机广告过长”等情况,相关品牌客服直接告知“无法取消广告”。

江苏省消保委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部分智能电视经营者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开机广告或未能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不能自主关闭等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广告植入成电视行业赚钱“香饽饽”

近年来,智能电视因自带操作系统,方便自行安装和卸载各类应用软件等功能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但几乎没有销售人员主动告知“该款电视含有开机广告”。有销售人员称“现在都有广告的,就靠广告赚钱。”

广告已成电视厂商的重要盈利点。据家电行业调查机构奥维发布的《2019年中国OTT发展预测报告》,2018年OTT(互联网应用服务)激活设备超2.14亿台,2019年预计上升至2.4亿台。预测2019年OTT广告规模将达到109亿元,其中以开机广告为代表的系统层广告收入约为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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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近两年彩电行业整体不景气,卖开机广告已成电视厂商重要的利润来源。因此,消费者想让厂商取消开机广告是很难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董毅智律师说,投放广告已成智能电视行业重要的盈利模式。要看消费者是否知情,是否愿意买单,如果消费者知情并有充分选择的权利,这种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

行业亟须监管细则,部分企业已被约谈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专家表示,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显然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但很多却无法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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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并细化这个细分市场的监管细则,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给行业发展提供规范的指引,尽量避免一刀切。”董毅智说。

江苏省消保委秘书长陆惜春表示,这种开机广告是一种网络“牛皮癣”,目前江苏省消保委已约谈上述7家出现问题的电视企业,对于不予配合、不予整改的企业,不排除运用公益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智能电视行业投放开机广告的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呢?

12348值班律师这么说↓↓↓

如果在销售时,就已经注明存在着开机广告,介意的顾客谨慎购买提示的话,个人认为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电视存在开机广告并无不可。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碧韵认为,首先,开机“强迫”看广告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购买该智能电视前充分告知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消费者至关重要的真实情况,未尽到法律规定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开机“强迫”看广告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智能电视的特性,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比较、鉴别和挑选同类产品的,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发生此类情况的,建议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消保委进行投诉处理。

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的孙永琪认为,如果开机广告消费者不能关闭,那么商家的行为还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 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它意味着交易双方从交易中获利是均衡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消费者己经全额付费购买了电视机,那么就有权利拒绝这些“免费”广告!

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周瑜认为,智能电视与传统电视区别就在于智能电视是一种互联网技术服务,而后者存在一定的公共服务的属性,本质上智能电视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各种智能电视服务提供者之间属于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从这个层面上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问题。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智能电视服务提供者强制推送广告且无法关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律师认为智能电视服务提供者在开机的过程中推送广告的情形应当排除在外,因为在开机到开始提供服务这段期间的是连接网络的必经过程,该段时间的推送广告就好比你刚进电影院尚未开幕前的等待时间,消费者应给予经营者必要的容忍。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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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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