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个人解读

根据民法典精神,新修改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相对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19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旧解释”),新解释是综合了旧解释及民法典相关条款制定而成。

主要变化有以下两点:

(1)新解释第二十六条为适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要求将旧解释“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计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修改为“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新解释第四十一条将旧解释“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修改为“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其他条款并无实质改变。

对于变化(1),从原来“定死”的利率调整为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的“利率”标准,进一步突显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变化(2),结合司法实践及工程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供给侧改革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新解释更加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承包人”一方,从而间接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以上为本人浅见,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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