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 谢红灿 通讯员 汪国祥 陈谦)近年来,南平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持续提升执法办案质效,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该局发布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警示知识产权市场各类参与者增强知识产权依法保护意识,认真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案例一

2022年10月29日,建瓯市专利权人潘某就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具有可折叠支撑脚的茶杯架”被侵权,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被请求人为松溪县某茶具商行。

经查,松溪县某茶具商行未经潘某许可,自2022年9月23日起,在“阿里1688”平台上许诺销售和“刷单销售”侵权产品“吉祥6口杯架”和“吉祥8口杯架”,客户刷单显示销售涉案产品22个,销售金额241元,实际销售数量为零。被请求人对上述事实认定予以认可,对涉案产品落入“专利号为ZL201720807331.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无异议,并陈述称“许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由松溪县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生产”。

被请求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鉴于被请求人能够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2022年12月29日,南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和“刷单销售”行为,将涉案产品从“阿里1688”平台上下架,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案例二

2022年11月23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延平区某食杂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绿爽(调味面制品)”外包装标注专利标识有“本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CN201630108667.3,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8日”字样。而该专利权人因未按规定要求缴纳年费,这项专利权已于2020年4月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

这家食杂经营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2022年12月19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

2020年4月27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建阳区某超市进行专利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帆风顺家用剪(顺字)”“一帆风顺家用剪(风字)”“一帆风顺家用剪(一字)”共16把剪刀的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字样,但没有专利类型及专利号。经查,该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18年4月3日失效。

这家超市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2020年8月24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剪刀行为并予以公告,消除尚未售出的假冒专利的剪刀外包装上“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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