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完原告,吃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该法并未就同一律所,不同律师,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更未限制同一律所,不同律师,担任不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但该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根据此条,如果在委托关系终止一年后,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是否不需要通知委托人或回避了?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规定似存在矛盾之处。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同一律师代理非诉事务双方当事人的规定更为严格。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没有区分是否为同一法律服务项目,而是概括的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为标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法条规范,同一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法律事务的双方当事人。但前一委托结束之后,或可就同一法律事务代理对方当事人。而对于非诉事务,司法部的规定更为严格,禁止任何存在利益冲突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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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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