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30%办案费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30%办案费的处理

2021年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进入尾声,练练一直认为通过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往往可以发现很多问题。

如何避免这些问题,那么扣缴义务人平时申报工资薪金收入时,就要注意避免多申报少申报,同时按相关要求填报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关减免的收入或扣除,两者不能混淆,否则会导致纳税人无法进行汇算清缴。

这几天就有一位律师事务所财务LL向我咨询提成律师办案费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处理,这个问题我在之前的文章写过,提成律师收入的30%部分作为办案费扣除,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提成律师的收入时,应该在【其他扣除】项下的【其他】填写,即综合所得申报表的第21列。这实质就是填写综合所得申报表的实操口径。

示例:假设A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提成律师,2021年提成收入为20万元,30%部分即为6万元是属于办案费扣除,那么张律师的综合所得申报收入20万元,【其他扣除】项目的【其他】扣除6万元办案费,所以是属于扣除项,不是减免项。

但是LL在给提成律师申报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时,将30%部分办案费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了,显然被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识别为异常,导致无法做汇算清缴。后来LL才知道是因为填写了免税收入。

那么LL就得更改申报表,更改全年的申报表,如果涉及人数又比较多,处理起来工作量也非常大,对于会计是非常不爽的。

练练从2014年开始就处理过不同问题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更正申报,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如下:

1、个人有多处收入超过12万而导致补缴税款的(2019年之前);

2、员工已离职,原企业仍在申报离职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导致被申诉;

3、本例中的办案费的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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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_Lin 编辑于2022年6月23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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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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