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十一条

【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十一条

第三检察部主任赵明应

《民法典》条文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特别法和普通法。普通法适用于一般情况,特别法适用于特定情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对于具体事项,有特别法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有在无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之时,单行法已经编纂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此时的“其他法律”就不再包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而是指《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

本条所称“其他法律”,包括狭义的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关系的规范。理论上所谓狭义的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民事特别法。商事法律,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各种企业法,以及关于商事行为的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海商法》等。劳动法,如《劳动合同法》,兼具私法公法混合的性质。此所谓混合法,是就部门法之整体而言(整体上为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之总和),非指个别法律规范本身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属性。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理论上称为“特别私法”。另外,经济法、环境法亦具有混合法的性质。经济法、环境法中关于债权、合同、民事责任等规范,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中的民事规范,如《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垄断协议无效的规定、垄断行为侵权责任的规定。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收债权的规定。环境法中的民事规范,如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规定。

这一原则的适用存在两个条件:一是在特别法所规定的法律效果排斥普通法规定的法律效果才能产生;二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应是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由同一立法机关制定或授权其他立法机关制定。否则,就不应适用此原则。这就排除了与《民法典》位阶不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作为特别法的适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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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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