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造成雇主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雇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

导读:在我国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十分常见,例如:为包工头提供劳务的工人、临时工、小时工、暑假、寒假兼职工等,而实践中,雇员一旦因为提供劳务受伤后,雇主往往认为其与雇员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而应予以免责。法院究竟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呢?雇员受到伤害后,雇主又需要承担哪些项目的赔偿责任呢?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

1、承揽关系内容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其报酬;而雇佣关系内容为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给付报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为:1、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向雇主提供的是劳动力;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系不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行准备所需设备、工具和技术等;雇佣合同的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应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的关系,工作环境、设备工具一般由雇主保障、提供;3、报酬的给付形式不同。雇佣关系表现为持续地提供劳务,其报酬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日、按月支付;承揽关系通常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其报酬的支付方式通常是一次性结算

原告根据被告安排从事楼拆除吊顶,被告对吊顶拆除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及要求进行安排和指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是拆除吊顶的劳务服务,而且原告是持续地向被告提供劳务,其报酬的计算方式是按天计算,每天工作8小时,结算方式为根据原告的实际工作天数和工作小时结算报酬。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2、被告作为管理者,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原告受伤,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低估劳动风险的情况下作业,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确定原告与被告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的损失。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左右,张A开始受雇于张B从事建筑装修、清理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约定工资按每天250元计算。2020年4月24日,张B安排张A到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号XX号楼拆除吊顶,张A站在人字梯上切割吊顶时,一块板子掉下来砸在张A手臂上,张A手臂受伤后从人字梯上摔倒在地,后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后一审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A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张A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给予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原告张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B赔偿张A各项费用244,493.66元。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裁判结果

一审:张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A 84,008.83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沪0117民初10421号民事判决;(2021)沪01民终1458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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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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